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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企业信息公示让市场更规范
江苏消费网 (2014-09-0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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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做到企业信息的公开,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鸿沟。有了企业信息公示这一制度,企业的行为、市场的交易才能真正置于市场交易各参与方的监督之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即将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给消费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何积极意义?从本期起,本报将推出“企业信息公示给消费者带来什么”系列报道,对消费者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本报记者 田珍祥

 

国务院8月23日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对《条例》有关热点进行了解读。

 

公示是最好的严管

 

 

 

作为我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将通过信息公示手段,对企业进行信用约束,实现“宽进严管”。

 

张茅表示,《条例》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使企业信息更加透明公开,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张茅介绍,其中,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对这些信息予以公示,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对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条例》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自主申报相关信息、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企业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信息,政府可以通过受理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由此,企业的经营行为便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现其违法行为的,都可以进行举报。

 

异常名录威慑力强

 

 

 

今年3月1日以来,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部署,全国工商机关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创业热情得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宽进”环节迈出了第一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条例》充分借鉴了广东、深圳、上海等先行先试地区在信息公示方式、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用约束机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强了制度设计的实践基础,特别是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对制约不法企业的经营、保障消费者举报投诉和监督权利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张茅介绍,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将实现企业信息共享,真正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条例》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落实信用约束,比如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张茅指出,《条例》还建立了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信用约束比处罚更重要

 

 

 

相比以往,《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同时政府各部门都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

 

张茅介绍,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以及企业公示的信息能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其公示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也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各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程序公开,运行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约束,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公平规范的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抽查制度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信用监管目标的重要举措。通过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将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监管中的作用,从而影响这些企业的社会评价,制约规范其经营行为。”张茅进一步指出,通过信息公示形成的信用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比处罚更重要。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全盘皆输”的局面。

 

●链接

五配套规定将同步实施

 

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5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它们将作为《条例》的配套监管措施同步实施。

 

据悉,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同步上线运行。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已先期实现公示,总体运行效果良好。这个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和完善,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报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田珍祥)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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