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照重
儿子在学校被打伤,保险公司以“斗殴免赔”为由拒赔。近日,家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的杨女士遇到的“窝心事”,经周村区工商局消费争议仲裁庭仲裁后,终于拿到了保险赔偿款4500元。
杨女士的儿子小浩(化名)是一名初二学生,因为座位问题,和前座女同学小敏(化名)发生了激烈的口角。第二天小敏从别的班找来两名男生“报仇”,对小浩拳脚相加。
“当时孩子班主任给我打电话,我都懵了,赶到医院一看,小浩头上都是血,医生给缝了4针……”说起当时的情景,杨女士仍心有余悸,“幸好孩子除了皮外伤,并无大碍。”
杨女士想起孩子在学校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便拿着个人保险凭证,找到了投保的保险公司,想办理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斗殴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孩子明明是被别人打伤,怎么就成了‘斗殴’、不给赔偿呢?”杨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她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到淄博市周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在了解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其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维权。
周村区消保委秘书长连传鹏告诉记者:“仲裁与调解、诉讼一样,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具有自主性、专业性、费用低、速度快等优势。鉴于这个纠纷较为复杂,我们建议杨女士通过仲裁来维权。”
连传鹏认为,“斗殴免责”条款的解释应为:被保险人对于其实施的斗殴行为有过错、对于斗殴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反之,被保险人虽有参与斗殴的行为并因此受到伤害,但如果该被保险人对于斗殴行为不具有过错或者对于斗殴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能免除。虽然小浩被同学殴打的前因是其与小敏有纠纷,但这种纠纷仅仅是未成年人之间的一种简单争吵,其在被殴打中并不负有责任。因此小浩属于“被殴打”,不属于有过错的“斗殴”,据此保险公司对于小浩受到伤害的结果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月18日,经周村区工商局消费争议仲裁庭仲裁,保险公司给付杨女士意外伤害赔偿金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