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卢凤 刘现娟 记者薛庆元)只因受到“只盈不亏”、“零风险、高收益”的美好承诺的诱惑,而忽略了委托行为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合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江苏江阴一市民委托熟人炒期货,最终亏了老本。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一起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分析,提出应从制度层面着手,完善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
2012年3月,江阴市民袁某在与朋友陈某的聊天中得知陈某认识“全国排名前十的期货投资专家”,由专家掌盘,炒期货只赚不赔。心动的袁某提出,自己愿意出钱,全权委托给陈某进行期货投资。
陈某当即对袁某许下3个口头承诺:一是保证本金安全;二是保本的前提下,期货所得收益由袁某跟陈某进行六四分成;三是每月分红。2012年4月,陈某让丈夫刘某开好户后,便接受了袁某等人共600余万元的资金,其中袁某出资122万元。
第一个月下来,盈利不多,陈某拿出了15.8万元进行了分红;第二个月,情况好转,盈利97.6万元。但是,之后的5个月里陈某再也没有进行分红。着急的袁某拼命打陈某的手机,却一直无人接听。袁某再给其他委托人打电话,却得知“我们都上当了,陈某根本不认识专家,钱被她自己给挥霍了”。
最终,袁某得知600余万元的投资账户只剩下了80万元。之后,袁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刘某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亏损的责任。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陈某答应返还袁某本金28.4万元,亏损款项双方各承担50%,陈某还应赔偿袁某46万余元,合计75万余元,按66万元结算。
●法官释案
投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陈红英法官指出,保底条款这种“旱涝保收”的约定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一方面,从社会经济角度看,保底条款违反了市场基本规律,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下,只盈不亏的零风险投资不可能存在,也不允许存在,这与投资行为的本质相矛盾,也有悖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更容易助长投机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的产生,加大市场泡沫并引发金融风险。此外,保底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民法领域,平等的合作关系应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是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受托人,而委托人投资的资产只盈不亏,这种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置极不对等。
另一方面,从具体法律规定看,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对保底条款效力持否定态度。其中,《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不得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纪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不得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此外,《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以及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虽然上述规定针对的是证券、期货公司,范围有所限制,但不难看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投资保底条款的效力是持否定态度的。
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待改善
江阴市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指出,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委托理财行为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目前,涉及委托理财的部门规章只有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但这只是一部证券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仅限于证券公司,对其他委托理财主体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委托理财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监管部门入手,对监管组织进行调整,统一构建。法官建议,设立独立的委托理财业务监管机构,或者授权证监会对所有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管。近年来,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纷纷推出的理财产品,其本质上都带有委托、信托的内容,但由于我国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因此,要加强监管协调,探索并制定针对业务和消费者的统一标准,促进理财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