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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举证倒置”助消费者维权
江苏消费网 (2014-05-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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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新《消法》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否则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近日,当商家把一辆崭新的同类型老人代步车交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肖先生手中时,他对在场的工商执法人员感慨地说出了这番话。

 

今年1月21日,肖先生花费1.58万元,在新干县某新能源电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能源老人代步车。随后的一个月,肖先生经常以这辆车代步,没什么异常。2月21日上午,肖先生把车停到新干县人民广场停车场,熄火离开约两小时后回来,呈现在眼前的是一堆燃烧后的残骸。庆幸的是,停车场当时停放的车辆少,没有造成更大的危害。肖先生找到商家索赔,但商家不但对起火原因说不清,还不肯担责。多次交涉无果后,肖先生向新干县工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新干县工商局和新干县消协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调查此事。调查发现,尽管代步车如今仅剩下骨架残骸,燃烧原因无从考究,但从车辆燃烧时间和现场人员反映来看,基本可排除人为原因。据此,工作人员告知商家,按照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商家负有“质量合格”举证和“无过错责任”举证的义务。

 

首次调解时,商家表示愿意赔偿1万元,但肖先生不同意,理由是这车才买了一个月,不可能莫名损失5800元。第二次调解时,商家同意免费更换一辆同品牌新车,但肖先生依然不同意,理由是不再信任这个品牌的代步车。

 

近日,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努力下,商家、厂家和肖先生三方再次坐在了一起,进行了第三次调解,并达成一致:肖先生获赔一辆同类型的其他品牌的老人代步车,肖先生表示满意。(周剑敏 彭珊珊记者朱海)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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