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购买的包年无线上网卡的期限为360天,而非365天,马先生将售卡的营业厅及某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获赔200元后,他提出上诉。
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庭审最后,被告同意赔300元充值卡。
两被告均辩称“没有欺诈”
2012年5月29日,马先生与某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移动业务客户入网登记单(预付费),营业厅为其办理了无线上网卡6GB包年套餐业务,并收取年费600元。2012年5月30日,马先生开通并使用了购买的上网卡。因去年5月25日无法继续使用,便于次日续交了600元年费。经查询,续费后的上网卡上网期限截止到2014年5月22日。
马先生因此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上网卡期限不应按360天计算,而应按自然年计算,营业厅构成欺诈行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300元损失,将无线上网服务延期至2014年5月26日。
营业厅辩称,在销售上网卡时,已口头告知上网期限且上网卡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故营业厅不应担责。而现有技术手段也无法为马先生单独延长期限。此外,营业厅不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质,马先生起诉的主体有误。
被告某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也否认欺诈,并表达了相同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马先生200元经济损失。由于马先生认为赔偿金应当为300元,故提出上诉。
3·15后判决赔偿金或上调
“6GB包年预付费的网卡,没有特别提示就是365天。”在昨天的庭审中,马先生的代理人说,上网卡的外包装只有一个塑料皮,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对于300元索赔金,该代理人解释说,“6GB600元,一个GB就是100元。我们剩余3GB多,所以是300元。”
对此,营业厅及某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则表示,该产品设计的时候就是360天。“包年的期限在系统里已做好了,很多卡已经在全国发售,如果修改就要暂停服务,那么受到影响的客户太多了。”二者的代理人说,360天的期限是集团设计的,无法进行延长,而公司也未有过365天的卡。此外,上网卡的外包装上有说明,他们也尽到了告知义务。
庭审最后,被告同意给马先生300元充值卡,马先生的代理人则表示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称如此案在3月15日之后判决,则将赔偿金额调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