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存钱,却被忽悠购买了保险,而保险到期后收益率并未达到当初业务员的承诺。因在建设银行一网点有过上述遭遇,购买了中国人寿投资分红型产品,北京市延庆县部分消费者近日向建设银行延庆支行索要相应赔偿。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银保渠道销售保险的行为凸显诸多问题,引起保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注。法律人士建议,被忽悠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若想维权,可通过购买的保险保费金额占家庭收入比例过高来举证对合同缔约目的存有重大误解。
存钱忽悠成保险
面对建设银行北京延庆支行大堂经理值班办公桌,61岁的当地居民严女士心情复杂。6年前,她与老伴就是在这里,被一名打扮与银行职员相近的保险公司人员忽悠,买了10万元投资分红型保险。“因为穿着相同的工作服,我们一直认为她是建行的人。她对我说,买这种保险的收益要比5年定期存款利率收益高很多,并一再保证绝对不会低于5年定期存款利率。”严女士说,随后,这名“员工”又将她领到银行柜台,称钱还是存入建行,与定期存款一样,5年后到期,结算本金利息。
一系列的行为都让严女士确信,自己的钱存入了建行。“本来我就是来存钱的,考虑到收益率更高,我就同意了。”严女士说,没想到,14天后,她收到一套中国人寿分红保险保单,被告知收益按年计算,一年一分红。“去年9月保险合同到期,收益只有1.1万多元,比银行同期利率收益要少很多。”严女士说,按照当时建行5.85%的5年定期存款利率,收益至少相差1.8万元。严女士说,她对此与建行延庆支行交涉,有关负责人称需与中国人寿协商解决。目前,该问题仍处协商中。
延庆县王泉营村村民张女士也向记者反映了类似遭遇。“我当时到建行存钱,也被穿着建行工作服的保险公司员工忽悠,买了10万元投资分红型保险。结果到期后,收益率只有1.1万元,比定期存款利率差很多。”张女士说,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在与她协商解决时表示,只同意支付2500元作为“安慰金”。
“我在村里是扫大街的,每月只有500元工资。到银行存定期也是为了多挣钱,结果却被忽悠买了保险。算下来,买保险的收益要比定期利率亏1.8万元,这可是我3年的工资。”张女士气愤地说,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员工未告知任何风险,只一味强调高收益。
多人要求补偿收益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银行驻点销售保险俗称“银保渠道”。因保险公司员工穿着与银行员工类似,导致一些警惕性较差的中老年人易被忽悠,认为自己购买了银行推出的保险,从而“高枕无忧”,坐等所谓的高收益率。但因保险公司销售的理财分红型保险存有风险,业务员承诺的收益率往往无法达到,最终引发双方纠纷。2010年11月,中国银监会以“特急文件”方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叫停保险产品“驻点销售”。
然而,《通知》下发前受骗的消费者,问题解决起来却并不容易。
据记者了解,建行延庆支行近期经常发生由以往驻点销售保险所引发的纠纷。
“这事儿是挺多的,每天我们都要处理。居民来我们银行存钱就是我们的客户。出了事,我们肯定要负责,但关键是保险公司的态度。”1月8日,建行延庆支行营业部副经理郎利新对记者说,只要有客户反映误买保险的问题,他都会叫保险公司负责人来接洽解决,“但解决得有个流程,我们也只是负责协调。”
但在保险公司看来,这种事似乎没有太多协调的余地。“合同上有客户的亲笔签字,是客户的真实意愿表现。所以合同真实有效,没有问题。”1月8日,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一名经理对记者说。
“现在,我们手中根本没有保险合同,只剩下每年获得分红的通知单。”严女士对记者说,中国人寿公司要求,保险到期后必须上交保险合同,否则不予返还保险本金及收益。
“我们的合同回收后会统一封存或销毁。”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对记者说。至于为何不给客户,其称不知情。
1月8日,记者与严女士共同来到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在其办公区域,记者看到多名穿着朴素的中老年人与其工作人员就保险事议协商,称当初购买保险时存在误解,要求拿到保险业务员最初承诺的收益。
与投诉人严女士与张女士类似遭遇的客户有多少人?为何要将到期客户的保险合同收走?此类纠纷将如何解决?记者就上述问题询问中国人寿延庆分公司经理绍某,其称自己无权回答记者,需由上级公司有关人士正式回复。
缔约目的存重大误解
记者注意到,针对银保渠道销售保险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误解,保监会曾多次发文进行提示、引导。2012年5月,保监会发出公告提示合理购买寿险产品的5点关键细节,其中建议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在分析自身保险需求时,首先考虑保障,再根据经济条件安排储蓄和投资理财规划。2012年8月,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在银邮代理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银行、邮政网点购买人身保险时,核实产品内容,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分红、投连和万能保险产品具有收益不确定的特点。
“严女士等人要想维权,关键要强调自己的缔约目的是存钱,而不是买保险。”1月9日,保险业资深律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对记者说,严女士等人去银行的目的是存钱,但在保险公司人员的误导下才错买了保险,在合同缔约上存有重大误解。但因其购买的保险合同年限较长,且在长期持有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因此在维权上有些被动。
李滨建议,严女士等人可以通过其购买的保险保费金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过高,来举证证明自己错买保险。“根据国际惯例,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比例不应超过10%。此外,保险购买的顺序是先基本保障型保险、后投资分红型保险。保险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要先保障再投资。”李滨说,如果购买保险的金额明显超出家庭年收入,可以作为举证的关键点。
“如果消费者要起诉,涉及民事合同纠纷,只能起诉保险公司。如果涉及侵权纠纷,那么银行也可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李滨表示,银行作为保险业务的间接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串通侵害消费者财产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银行还应负有一定行政责任,“银行故意与保险公司串通,采用着装相似的行为来混淆主体,涉嫌欺诈消费者。”
延庆县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义东建议,保险公司和银行在推销产品时要对消费者负责,要着眼企业长远发展而不是短期利益,明确身份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如实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尤其是免责条款和风险点,必须详细向消费者介绍清楚,不能只介绍回报而不提存在的风险。
相关链接:驻点禁令松动 着装须有明显区别
今年1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其中对“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有所松动。《通知》中规定,“在代理合作期内,连续两个季度银行、邮政代理机构省级机构代理同一保险公司业务,期交保费达到或超过该省级机构代理该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30%的,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对驻点的保险公司员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人员须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显著区别。保险公司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通知》还规定,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时,如果出现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四种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承保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确定的投保声明。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