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的形象未经允许而被擅自用来为中山某电器公司做广告宣传,近日,影视演员徐静蕾以该电器公司及北京某广告公司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两家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记者昨天从丰台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徐静蕾起诉称,2013年8月,其发现北京某广告公司承办的家电杂志在2013年第15期92、93页整版擅自使用其肖像宣传中山某电器公司所产的电器。经调查发现,该家电杂志在全国各大商场均有宣传。与此同时,徐静蕾还发现在该电器公司的网站出现大量由其作为形象代言的其他签约品牌的肖像作品。经了解,该电器公司制造与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等电器遍布全国,年销售额上亿元。
徐静蕾认为,二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载有其肖像的照片进行营利性使用并广泛宣传,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同时侵犯了原告作为影视导演、演员、公众人物许可他人使用自身肖像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被告应依法承担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静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公开对原告进行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