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勋 周微 本报记者 顾艳伟
广西南宁市居民黎卫购买一套二手房,当他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卖方不仅不配合办理房屋更名手续,还私下将房屋再次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又强行将他赶出房屋。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由卖家承担全部责任。困扰黎卫近4年的房屋买卖纠纷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人士表示,在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二手房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办证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防止卖家“一房二卖”。
入住后被赶出门
说起自己的买房经历,黎卫满脸无奈。2009年12月,他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陆明、李云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约》,约定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陆明夫妇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的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当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签订当天,黎卫支付了两万元定金。第二天,陆明夫妇向黎卫提供了该房屋的钥匙。
2010年1月,黎卫向陆明夫妇支付24.8万元房款,用于办理房屋提前还贷手续,银行出具了个人贷款结清证明。随后,黎卫与中介公司要求陆明夫妇按照合同约定,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可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
就在黎卫对陆明夫妇的行为感到不解之时,他突然收到一份法院的传票。2010年2月,陆明夫妇向法院起诉,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违反法律规定,陆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形,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定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合法有效,驳回了陆明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随后生效。
拿到法院的判决结果,黎卫于2010年12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令他震惊的是,2011年4月,陆明夫妇带着数人进入该房屋,将他赶出门外,并更换了房屋门锁。此后,双方又多次协商,但陆明夫妇始终霸占房屋不放。
自家房偷偷被抵押
自己合法购买的房屋却不能正常居住和使用,黎卫不得向法院寻求帮助。2012年初,黎卫一纸诉状将陆明夫妇告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继续履行;陆明夫妇配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支付从2011年4月至卖方将房屋交还给买方时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500元计算。
江南区法院审理调查发现,黎卫购买的房屋于2011年6月30日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陆明夫妇又私下偷偷将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申请贷款36万元。
征得黎卫与陆明夫妇的同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陆明夫妇坚持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时,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他们将房屋收回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明夫妇承诺于2012年年底向黎卫返还26.8万元,双方解除合同关系,黎卫对此表示接受。然而,承诺的期限届满后,陆明夫妇却没有向他返还购房款。
陆明夫妇一再失信,黎卫没有了当初的耐心,他提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约》,愿意代陆明夫妇向银行还清贷款并解除对房屋的抵押,要求陆明夫妇配合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他的名下,他多支付的费用则另行追索陆明夫妇赔偿。
卖家严重违约
面对原告的坚持,江南区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陆明夫妇依然坚持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被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主张合同无效。
江南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陆明夫妇再次以同理由抗辩,法院不予采纳。陆明夫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协助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已生效且部分履行,讼争房屋也已交付给黎卫,黎卫依法可享有对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陆明夫妇驱逐黎卫、更换门锁、强占房屋的行为侵犯了黎卫的合法权益。陆明夫妇既不愿意退还已收的房款,又不愿意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已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江南区法院判令,陆明夫妇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黎卫,并向黎卫支付2011年4月23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损失,同时协助黎卫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履行协助义务,黎卫可凭生效判决,向南宁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主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房屋买卖较之其他商品买卖有很大差异,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手续环节都比较复杂,只要其中一步处理不慎就容易产生纠纷。消费者在购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房产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办证时间,并就逾期办证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卖家“一房二卖”,侵害买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