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针对近期的“毒奶粉”事件,相关部门要求产品销售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用问题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asianewsphoto/耿国庆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针对国内部分企业采用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毒奶粉做原料生产饮料在国内市场销售一事,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8月5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涉案企业须承担召回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接受行政处罚,消费者组织可就此提起《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首例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
8月3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通报,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去年5月份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检出肉毒杆菌,部分原料销往中国。8月4日,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了这批浓缩乳清蛋白粉。
上述消息公布后,涉案企业纷纷发表声明并采取补救措施。
可口可乐公司表示,25公斤问题原料奶粉已于3月5日生产了美汁源果粒奶优菠萝味饮料,共19000余箱,已运往云南、广西和广东。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已对其召回。
娃哈哈发布声明称,公司进口的14.475吨乳清蛋白粉用于钙好喝等酸性产品中,娃哈哈对使用该乳清蛋白茶品的出场检测记录进行复查,未发现肉毒杆菌。娃哈哈表示,相关产品从2012年10月份出厂销售,基本已经售完,目前正要求销售人员核查市场及零售商是否还有该批次所涉产品。
多美滋发布声明表示,已查明部分优阶贝护和多领加二阶段产品有可能受到影响,共涉及12个批次,将对以上产品实施预防性召回。
刘俊海认为,涉案企业应承担广义的召回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广义的召回包括下架涉案产品、召回并销毁;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受到实际侵害的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以及实际损害赔偿;对潜在损害的消费者,一旦经医学原理鉴定可能存在人身侵害的因果关系,涉案企业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次毒奶粉事件性质恶劣,质监、食品等部门应从严对企业进行处罚,以儆效尤。”刘俊海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俊海建议,消费者组织应站出来为广大消费者利益维权,发起首场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