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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吨三无牛眼肉获天价罚单 企业不服告工商被驳回
江苏消费网 (2013-05-1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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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上既无厂名、厂址、保质期,商家也拿不出动物检疫证明,日前,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分局查获了14吨这样的“三无”牛眼肉。因涉案商户行为构成违法经营未经检疫肉类,黄浦工商分局没收该批牛眼肉,并罚款327万元。但被罚食品公司认为处罚违法,将黄浦工商分局告上法庭。昨天,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驳回食品公司诉讼请求。

  去年8月2日,黄浦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一辆浙江牌号货车正在外马路一冷库前对一批牛眼肉进行卸货,怀疑该批肉类无动物检疫证明。工商部门遂前往该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这些牛眼肉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名、地址、保质期且该公司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等材料。

  工商部门遂委托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这些牛眼肉进行抽样检查。结果显示,这些牛眼肉因水分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决定予以立案,并扣押了涉案的560箱总计14吨牛眼肉。

  经查,这批牛眼肉由沪上某食品公司以每公斤29.2元的价格从哈尔滨市阿城区一家肉类制品加工厂购入。对方于2012年8月2日将这些牛眼肉运抵食品公司租借的冷库,食品公司在办理入库手续后,将货存放于冷库准备用于销售。

  去年12月,在经过调查取证、听证程序后,黄浦工商分局认为食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眼肉,并罚款327万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食品公司大呼冤枉。食品公司称,涉案的肉类是合格的,被罚327万元并不合理,公司很可能因此而破产。今年2月,食品公司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辩论]

  工商是否有查处职权?

  工商:食品流通属工商监管

  昨天的庭审中,食品公司先就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查处职权提出质疑,认为根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本案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工商部门不具有对涉案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对此,黄浦工商分局辩称,食品公司已将涉案牛肉入库并准备用于销售,该批货物已进入流通环节,根据规定,食品流通环节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327万处罚是否过重?

  工商:对方有逃避检疫可能

  双方还围绕处罚是否畸重展开了辩论。食品公司认为,涉案肉类已经过宰前活牛检疫和宰后产品检疫,属合格肉类。水含量略微超标是因在屠宰过程中的胴体冲淋,未进行酸处理所致,并非注水肉。这些肉最后也未出售,未造成后果,仅因没能提供最后一个环节的随车动物检疫证明,就被重罚,不具合理性。

  对此,黄浦工商分局指出,食品公司从事肉类产品多年,明知肉类制品需事先检疫,却在收到无随车检疫的牛肉时,并未拒绝收货,且该批肉类制品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逃避检疫可能。案发后,食品公司未积极配合公安调查,事后补交的是2012年8月3日的检疫证明,但事实上检疫证明应是7月30日的。

  [法院判决]

  问题肉已处流通环节 工商查处无不当

  对其作出货值金额8倍罚款未失公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已经将从生产者运送来的牛眼肉予以接收,并办理了入库手续,如果不发生被查处的情形,就将把该肉类出售给消费者,因此,该批牛眼肉已处于流通环节,工商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对涉案牛肉进行查处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涉案肉类在运输时未办理专门的供跨省市运输的动物检疫证明,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违反了我国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的强制性检疫制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食品公司作为本市一家长期从事肉类经营的企业,明知本市对肉类产品的采购、运输和防疫要求,但在生产者并非动物产品可入沪企业名录里的企业,且涉案肉类检疫手续缺乏、外包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仍予以接收,违法的主观故意较大。而且在工商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食品公司先后实施了转移涉案肉类,用其他批次的动物检疫证明冒充涉案牛肉试图蒙混过关等阻碍工商部门调查行为,这些均表明原告在其违法行为暴露后,仍试图逃避行政处罚。

  据此,法院认为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货值金额8倍的罚款并无显失公正的情形。(姚克勤)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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