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夹心层”住房难的公租房建设一直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江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中的焦点问题进行解读。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江苏省公租房明确“只租不售”,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保障对象为“一种家庭,两种人群”,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其中,环卫工人作为重要人群,将列入优先解决范围之内。
保障人群
外来务工人员
不设收入限定标准
根据《办法》,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一种家庭,两种人群”,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约为所在城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
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解读。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外地城镇新就业人员,不在可申请公租房的范围内。
据统计,全省每年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达70余万人。
《办法》中并没有对后两类人群作收入的限定,只是对其户籍以及劳动关系进行一定的范围限制,这也意味着,无论是民工或是海归白领,不论他们的薪水各有多少,只要符合条件都有机会申请公租房。
租金标准
只租不售
同地段租金打7折
公租房的价格是市民最为关注的话题,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如三解释道,根据管理部门对现有公租房的调查,目前市场上的公租房总体都是福利型,租金共分为三档,一张床最低一天1元,一间房一个月100—200元,一套房一个月则是2000—4000元不等。下一步江苏公租房还需要向为承租者提供好的租赁服务发展。
江苏的公租房今后会不会面向承租户开放购买呢?“江苏的公租房贯彻的是‘只租不售’的指导思想。”王如三表示,“只租不售”最重要的原因则是,江苏省需要在市场保持一定量的国有、共存产权的房屋,以平衡供需和平抑租金,减低市民的住房消费负担。
住房标准
拎包入住
甚至还有吧台
随着建设周期的推进,全省各地已经有不少公租房陆续交付使用。公租房里究竟配置了哪些家具?王如三透露,江苏的公租房都为简装修房,内部设施标准就好比“招待所”,包括床、桌椅、电视、柜子,甚至有些集体住房里的公共区域还设置有吧台等。另外,床上用品和电器也有配备,承租人基本上可以实现拎包入住。
王如三告诉记者,在户型面积方面,根据国家的规定,公租房成套面积约为60平方米,因此此次《办法》并没有对公租房的面积进行详细的规定,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配置,可以是单室间,也可以是套房。如,江苏目前出现的最大的公租房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是一个套房,可以将房间分别租给承租者。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也就是说这类人群最长租期为10年。
房屋来源
三方投资公租房
不能交易不能转让
为保证房源,公租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办法》规定,公租房可以有三个方面投资主体。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介绍,分别是,一市县人民政府,二是各类开发区政府、街道和镇,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三个方面投资主体投资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的住房都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其中,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部分新就业人员;各类开发区政府、街道和镇主要解决本区域内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要面向本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对于公租房的产权,彭向峰强调,江苏公租房“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租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退出机制
有没有住房
是“退出”主要标准
由于准入条件中没有设置收入限定,也有市民担忧,怎么才能保证退出机制可以有效执行出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表示,《办法》中对公租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重点解决的是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因此承租者的住房状况是衡量是否退出公租房租赁的主要标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如三表示,在准入机制中,江苏公租房办法并没有启用收入这个标准。相关部门将通过对承租者的住房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来确保公租房退出机制的有效执行。
焦点问题
问题一:作为城市中住房困难的“夹心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群体人数并不算少,江苏推出的公租房是否能满足这么多需求量?会不会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王如三:十二五期间,江苏省规划建设公租房50万套,截至今年六月,江苏省公租房开工率已经达到了72.9%。加上2003年以来的存量房源约1000万平方米,折算约20万套。可以说,江苏的公租房配置量在全国都名列前茅。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寻求公租房配置量的平衡点,根据市场的需求量进行再投入。
问题二:环卫工人是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中一群特殊群体,城市离不开他们,在公租房的分配上是不是会考虑向这一类群体倾斜?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办法》规定,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环卫工人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租房的分配中将贯彻先急后需的原则,环卫工人这个群体将作为重要群体进行考虑,将列为优先解决人群的范围。姜晶晶
公租房申请流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租房:
1、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经公示后,提交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4、审核后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则通过。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
1、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包括: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婚姻状况证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2、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则通过。
本报记者 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