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国家质检部门对强生公司生产的部分婴幼儿洗浴用品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含有微量的二噁烷及甲醛。当月29日,史女士购买了该批次婴儿香桃沐浴露给孩子使用,但产品包装上未明确标注具体成分及含量。
史女士在起诉时指出,强生公司的产品当中含有有害物质,却没有标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她起诉要求强生在销售的婴儿香桃沐浴露产品包装上标注“内含二噁烷和甲醛”,并向她赔礼道歉。
强生公司对此辩称,微量二噁烷和甲醛系因为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原因而从原料中带入产品,正常使用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现有产品包装完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司并没有侵权。
去年11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史女士败诉,其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史女士购买的产品具有合格标志,其孩子使用后未出现损害后果,且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上述产品中含有的甲醛及二噁烷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据此认定强生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