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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取消以资质达标作为出租车经营门槛
江苏消费网 (2007-12-29)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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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记者 肖海丽

  实习生 李政

  郑州的出租车企业不用再担心了,不参加资质分级达标评定也不会被吊销经营服务许可证。因为,这规定本身就不合法。昨日,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了一起违规执法的案例:因为强制要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参加资质分级达标评定等问题,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和相关负责人被追责。

  【问题】

  不达标要吊销企业许可证?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于1999年5月1日制定发布、2004年9月1日修改后继续实施了《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分级达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分为4级资质,所有已经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都必须参加资质分级达标评定。对不参加达标或未达标的企业,要吊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在我国,拿到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市客运管理处的这种强制规定,属于“违法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未达标罚款1000~3000元?

  对不参加达标,或者在达标评定、复核中没有达到条件的企业,《办法》也作出了处罚规定。

  如《办法》第27条规定:“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检查评定未达标的企业,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60日内整改”。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能够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所以,市客运管理处的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连续达标延长一年经营权?

  《办法》规定:“连续3年被评定为四级的企业或连续4年被评定为三级以上的企业”,“其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2个月”,并且已对9家出租汽车公司实施了奖励延长12个月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

  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所有权、处置权都属于市政府。市客运管理处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延长出租车的经营权,属于“超越职权决策”。

  【处理】

  责任人均被调离执法岗位

  《办法》的实施在群众中引起了不好的反响。今年8月8日,郑州市常务副市长李柳身批示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对市客运管理处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办法》在发布前没有经过法制审核,制定后也没有向包括市政府法制局、市政管理局在内的任何部门备案。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市政府决定,责令市客运管理处在60日内改正《办法》中的违法内容。对市客运管理处通报批评,取消其2007年所有评先资格。

  时任市客运管理处主任的冯某,对违法、超越职权制定《办法》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起草《办法》的副主任李某和主任助理刘某、综合科科长汤某,负有直接责任,要分别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调离执法岗位。

  至于本案是否追究当事人的政纪、党纪等责任,将移交郑州市监察局进一步处理。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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