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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误治疗脑瘫患儿病情 两家医院被判赔91万
江苏消费网 (2010-08-2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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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垫江县一男婴出生后出现不良症状,医生诊断为“正常现象”。转到另一家医院求治时,也没有得到有效治疗,孩子最终被诊断患了脑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家医院存在贻误治疗过错,判令垫江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孩子家属91万余元。

  2008年8月24日,产妇王媛在垫江县中医院生下儿子方洪,第二天小方洪就出现皮肤发黄、嗜睡、不吸奶等症状。王媛及家人多次找到医生反映病情,但医生两次都说“这是正常现象”。6天后,见儿子症状仍不见好转,王媛便抱着儿子到县人民医院求治,县人民医院诊断小方洪患有新生儿病理性黄疸,但治疗效果仍不明显。

  同年9月3日,小方洪被送到重庆市儿童医院求治,被确诊为病理性黄疸、Rh溶血症(抗E)。经该院治疗,小方洪病情有所好转。同年9月15日,小方洪出院。

  3个月后,小方洪病情突然恶化。2009年1月23日,小方洪被重庆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脑瘫、继发性癫痫。王媛夫妇认为,如果医生能及时发现病情及时治疗,儿子就不会出现脑瘫病症。同年9月,王媛与丈夫以医疗损害纠纷为由,将垫江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市儿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00多万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重庆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今年3月,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认为小方洪所患核黄疸、脑瘫,系Rh抗E溶血所致,败血症、脐炎等感染因素使其加重;Rh溶血是核黄疸的主要病因,垫江县中医院限于条件,未进行胆红素检测,存在对新生儿黄疸观察不细,认识不足,未能早期发现、及时处理的过错;垫江县人民医院则存在未及早转入有条件医院治疗的过错;市儿童医院不存在过错。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垫江县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在方洪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其中,垫江县中医院的过错在主要作用中为主要因素。

  今年7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垫江县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分别赔偿方洪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和2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已提出上诉。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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