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大连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连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经营过程中存在未真实记载公司业务收支情况、编制和提供虚假报表等违法行为。
经大连保监局核查,东方之家保险代理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真实记载公司业务收支情况、编制和提供虚假报表,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未将部分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入财务凭证,涉及代理手续费1220.62万元,共计141份。同期,该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的代理佣金比实际开具的代理手续费少1220.62万元;二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东方之家保险代理协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单1230笔,保费501.85万元,代理手续费100.24万元。
对此,大连保监局表示,东方之家保险代理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吊销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吊销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