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为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进一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方案》,决定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本着“自愿申请、严格准入、依法许可、从严监管”的原则,在全市各区县全面推行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药店申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二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三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四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监管,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试点药店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许可条件是否持续保持、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指导并督促试点药店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主动把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和退市关,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贮存、销售和退市行为,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改善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贮存)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