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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不掉”的跳转广告,新《消保条例》有规定!
江苏消费网 (2024-09-11) 来源:无锡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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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用手机正常浏览网页,突然就跳转到购物平台上去了,一会是淘宝一会是京东,关都关不了,无法退出,只能重启手机!”2024年7月初,无锡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样一起举报,反映自己点进浏览器时,无锡A广告公司诱导点击,跳转到购物平台后页面无法返还,让当事人苦恼不已。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使用手机经常会自动跳转广告推送,让人“防不胜防”。每年“双十一”期间,手机广告跳转频率之多、速度之快,更是引起消费者的严重不适和反感。曾有跳转广告的“受害者”表示:“不过是接了一个电话,就差点买了台电脑。”在数字化时代,我们在享受手机应用程序APP带来的便利时,常常会遇到未经同意就跳转广告的情况。这种违规行为其实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安全等权益。

  实际上,对于无孔不入的弹窗广告、开屏广告,各种监管措施并不少。《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则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商、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然而,现在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用户连“一键关闭”的机会都没有,甚至大家都还没反应过来,手机就已经跳转到了购物平台。显然,这是在和监管大玩“猫鼠游戏”,掌握着技术优势的平台,总有一种办法可以诱导用户消费。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条新增的规定意味着,商家不能在没有经消费者主动选择的情况下,强制推送、在科技控制的便利基础上引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而跳转广告的科技设置可能会产生违规收集数据、过度索要授权的问题,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针对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该局接报后即赴无锡A广告公司,查明事实,现场收集广告跳转相关违法证据,并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该广告公司严格排查,对数据漏洞重新部署,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功能,不断优化和完善,提高服务质量。该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了数据管控和内部管理,关闭了跳转广告,还手机一片“净土”。事后,该局向举报人反馈了相关信息,举报人称“那些糟心的广告终于没有了,谢谢你们!”。

  对于此类手机APP诱导用户点击跳转、弹窗广告难以关闭等违规行为,该局建议:相关手机系统运营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权限严格化;平台方在进行权限获取时应当征得用户同意,把选择的权利交还给用户。同时,应当设置易于找寻的关闭通道,方便用户及时关闭此类授权;商家在投放广告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用户的体验感。被迫跳转只会让消费者对商家产生厌恶心理,并不能真正带来流量。只有把用户的体验感放在心上,设计更加人性化的广告投放策略,才能真正实现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最后,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久的治理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仅仅依靠监管的约束和源头的管控,“打不过就加入”、“打开了就逛逛”并不能解决眼下的困境,APP跳转广告问题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涉及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APP跳转广告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袁帆)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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