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9月28日,国美控制权之争落下帷幕——陈晓险胜。不过,舆论普遍认为,黄光裕与陈晓的争斗并没有终结。
记者了解到,陈晓方面早在8月30日已向黄光裕阵营发出最后通牒,要求11月1日之前黄光裕方面将非上市门店全部拿回经营。黄光裕方面也明确表示,“肯定会在11月1日前收回370家非上市国美店面的经营管理权”。这意味着,未来不排除会出现两家国美同业竞争的现象,两家国美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发展,消费者在不同的国美买到的商品价格也可能是不一样的,甚至不排除两家国美开打价格战的可能。
与国美品牌分家局面伴生的,或许还有“国美”商标的使用争议。“国美”电器商标权是大股东黄光裕的有力底牌。对于“国美”商标是否可以由上市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各方观点不一。知识产权专家认为,控股股东拥有上市公司商标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截至2010年3月30日,有233家上市公司的主商标被其控股股东拥有,占上市公司总量的14.45%,这种状况给上市公司和广大股民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邓宏光说。
邓宏光的话并非空穴来风。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商标争议并不鲜见,并由此引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双重关注。
商标争夺成为焦点
在国美控制权之争中,虽然作为“国美”商标持有人的黄光裕一方一再澄清大股东有意收回商标完全是“误读”。陈晓一方也指出,根据协议上市公司可继续使用“国美”商标,但收回商标使用权能否成为黄氏家族的“撒手锏”一直为公众所关注。
毕竟,在上市公司商标权方面,黄光裕本人就交出过类似的学费。三联商社当年重组时,与大股东三联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三联集团许可三联商社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商标;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并获同意。但在国美收购三联商社之后,三联集团要求收回商标。当时的纠纷中,三联集团认为前提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国美方面认为,商标使用权是当初上市公司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商标的话,重组就可能进行不下去。直到现在,这场官司也没有结论。而在诉讼过程期间,“三联商社”与“三联家电”的混乱局面还将继续下去。
同样的问题近日再度出现。8月9日,承德露露发布公告称,公司对有关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自查时,发现公司原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王宝林,曾签署的内容为“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承德露露同意露露集团将‘露露’作为字号,同意露露集团对外投资的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等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两份协议,与公司正式公告内容不符,主张其无效。加之市场上陆续出现一些侵犯“露露”商标权的产品,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向露露集团提出交涉,采取“法律等一切必要的手段”开展维权行动。同时公告还表示,王宝林董事长未执行回避制度,也没有经过合理授权,私自签署合同,是造成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原因。
显而易见,商标权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资源,成为争夺的焦点。
商标风险时刻存在
在邓宏光看来,不少上市公司使用的主商标,并非自己所有,而是控股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所有,该商标很可能成为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套马索。
例如,“999”系列商标由三九制药的发起人三九集团享有,并无偿许可上市公司使用其商标。2008年,经历几次股份过户之后,三九集团和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九制药股权,转由华润控股等持有,上市公司也于2009年更名为华润三九。如果三九集团以后要求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甚至不许可华润三九使用其商标,完全有法律依据,但其后果对上市公司而言将不堪设想。“999”系列商标已成为三九集团控制华润三九的紧箍咒!同样,作为上市公司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注册任何商标,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拥有包括“燕京”啤酒在内的89个注册商标。
“虽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商标使用权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发难,但随着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减持,控股股东可能成为小股东甚至非股东,于是,控股股东利用主商标控制上市公司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前述‘三联’商标争议即是明证。”邓宏光说。
知识产权律师蒋洪义也认为,某些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再授权给上市公司使用的方式加强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这导致作为公司核心资源的商标使用权出现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之后是否续展注册?是否会被转让或再授权给他人使用?授权合同的期限等,这都是商标使用者所不能控制但影响很大的因素。虽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契约来解决,但矛盾激化时不排除故意违约的可能性,为争议埋下隐患。
邓洪光表示,除了股东利用商标操控上市公司这一潜在危险外,未注册商标或者未在主营业务上注册商标也是上市公司的商标隐患。
根据邓宏光的研究,截至2010年3月30日,沪深两市1612家上市公司中,未将商号注册在主营业务上的上市公司有241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91%,LOGO未在主营业务上注册者达179家,占上市公司总量的11.1%。除了未注册主商标这种致命风险外,还有916家上市公司的商号或LOGO被他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商标,占上市公司总量的56.82%。
“注册人使用这种商标的行为可能搭上市公司的便车,让消费者误以为与上市公司有投资、控股等经济联系,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声誉。”邓宏光说。
商标危机如何化解
邓宏光认为,上市公司的商标风险可以分为3类:第一,主商标或LOGO尚未注册;第二,主商标被他人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三,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
这些商标危机该如何化解呢?邓宏光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尚未注册主商标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册。主商标或者其他商标被他人注册,可依法提起商标异议和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或者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甚至可以以侵害字号或著作权等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从而尽早地消除商标隐患。如果他人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没有瑕疵,也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以较小的成本及时解决商标问题。
对于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控制的情形,最好以商标转让的方式彻底解决上市公司的商标危机,至少应当签订长期甚至无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从而确保股东不会以商标权来要挟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