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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升”商标权之争了犹未了
江苏消费网 (2010-05-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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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 建

  “唐山市玉田县某饮料厂生产的‘旭日升’牌饮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予调查。”数日前,石家庄三亚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向唐山市工商局举报,称该公司目前已依法拥有“旭日升”部分商标权,而玉田县这家饮料厂涉嫌侵权。

  然而,工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这家饮料厂却拿出了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乐公司)的授权书。按照协议,该饮料厂具备旭日升商标的部分使用权。据了解,类似情况在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均有存在。

  北京迪乐公司因何持有旭日升商标权、其授权行为对旭日升品牌会带来哪些影响?三亚公司又为什么坚称权益受到侵犯?要解开这一系列疑问,不能不提到持续数年的旭日升部分商标权归属之争。

“旭日升”纷争缘起

  旭日集团成立于1993年,地处河北省衡水市所辖县级市——冀州。作为饮料业中率先推出“冰茶”概念并获得成功的企业,旭日集团曾是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之一,而其打造的“旭日升”商标也在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从2005年开始,伴随企业越陷越深的债务困境,“旭日升”商标开始几度沉浮。

  2005年初,因旭日集团欠上海紫江集团800万元逾期未还,旭日升部分商标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

  2005年3月,河北衡水冀州人张某等在北京创办的迪乐尤您科贸有限公司(2006年,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迪乐公司)向三亚公司借款720万元,购买“旭日升”商标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商标权作为质押,同时,三亚公司成为旭日升易拉罐饮料全国独家生产制造商。2005年4月和8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拍卖,迪乐公司以674万元竞得23枚“旭日升”商标。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注意到,23枚商标对应的商品包括茶、咖啡饮料、无酒精饮料、茶饮料(水)、矿泉水(饮料)、果汁饮料、啤酒等百余种商品。据悉,原旭日集团共有169枚“旭日升”商标,被法院强行拍卖抵债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商标归旭日集团破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2008年2月,因迪乐公司还款不能,三亚公司向所在地晋州(石家庄下辖县级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迪乐公司偿还借款,如无力偿还,按双方协议,以迪乐公司所有“旭日升”注册商标专用权折抵三亚公司欠款。

  2008年9月,晋州法院判决迪乐公司还款684.9万元。判决生效后,迪乐公司重新注册为冀州市联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

  2008年12月,晋州法院作出裁定,拍卖联众公司所有的该23枚“旭日升”商标,并由河北省高院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了拍卖机构,在省内媒体刊登了拍卖公告。

  2009年3月,因无人参与竞拍,经申请人三亚公司申请,晋州法院裁定以该次拍卖保留价680万元以物抵债,23枚商标权归三亚公司所有。

  商标专用权被要求中止执行

  然而,2009年6月,距石家庄市晋州法院作出裁定3个多月后,联众公司所在地法院——衡水市冀州法院却向晋州法院发来中止执行通知书,要求中止执行该23枚“旭日升”商标。

  冀州法院要求中止执行的理由,是2008年2月1日衡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份(2008)衡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因2007年以来,迪乐公司向康中峰等18名员工借款130万余元(含拖欠工资)无法偿还,经调解,迪乐公司自愿将该23枚商标抵顶给18名员工。衡水中院认为,该院调解书在前,晋州法院不应当拍卖23枚商标所有权。

  然而,晋州法院的上级法院——石家庄中院对冀州法院中止执行的要求并不认同。

  据介绍,2008年2月19日,晋州法院审理三亚公司诉迪乐公司借款纠纷案期间,得知衡水中院已于2007年10月受理河北旭日升集团破产案时查封了23枚商标。为此,三亚公司依据其与迪乐公司协议向衡水中院提出异议,2008年2月25日,也就是衡水市中院将23枚商标“调解”给18名员工后20余天,衡水中院民二庭作出裁定,认为异议成立,解除了查封。

  石家庄市中院认为,晋州法院公开拍卖的是衡水中院主动解封的财产,没有理由意识到一直处于查封状态的财产被处置。而迪乐公司对已经质押、明知不能处置的商标进行处置,明显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商标使用权解封依法保护尚需时日

  据悉,由于两地法院对同一标的物作出了不同处理,2009年9月6日,石家庄市中院向河北省高院递交了《关于衡水法院和晋州法院执行同一标的物的情况报告》。

  2009年11月20日,河北省高院执行局复函认为,北京迪乐公司借用三亚公司款项购买“旭日升”商标并将该商标质押给三亚公司使用,根据《物权法》规定,三亚公司已享有该商标质押权利。晋州法院在不知衡水中院民事调解书情况下,对该院解封晋州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并无不当。

  记者从河北省工商部门了解到,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移转。三亚公司虽已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部分旭日升商标支配权,但受限于上述规定,该公司暂时无法完成登记,而结合迪乐曾多处授权的实际情况看,三亚公司尚未获得“旭日升”洁净的、完整的商标权。因而,对于“旭日升”这个长于河北大地的知名商标来说,其品牌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和健康发展,依然有待时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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