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合作 » 品牌保护 >> 正文

品牌保护

“爱国者”商标遭侵权获赔50万元
江苏消费网 (2010-04-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认为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爱国者”芯片的名称,“爱国者”商标的持有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海尔诉至法院,索赔3400余万元。记者4月6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北京海尔赔偿华旗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旗对“爱国者”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海尔在介绍、推广和宣传其研发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产品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了多篇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诸如“海尔‘爱国者III号’数字电视信源解码芯片”、“‘海尔爱国者I号’芯片”等表述,这一行为属于对“爱国者”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法院认为,华旗公司的数码视听及存储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同属于第九类商品,且华旗公司的MP4等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也都属于与视频有关的数码产品,故双方的产品应属类似商品。尽管华旗公司与北京海尔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北京海尔公司这种将“爱国者”用于类似商品的名称并在宣传中突出或单独进行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双方之间存在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误认,或者产生双方存在有企业合作、关联关系等与事实不符的认识,同时还可能弱化“爱国者”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具有的较高识别力,从而损害华旗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北京海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综上,海淀法院判令北京海尔公司停止侵权,并在该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华旗公司消除影响。但对于华旗公司要求赔偿34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未予全部支持。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海尔公司的侵权方式、期间、程度、后果以及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淀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北京海尔公司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50万元。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