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浙商银行义乌分行遭到金华银监分局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17日,浙江银监局在官网发布金银监罚决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因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浙商银行义乌分行遭到金华银监分局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17日,浙江银监局在官网发布金银监罚决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违规行为,是金华银监分局于2017年8月7日至9月1日在对浙商银行义乌分行一起个人授信业务及下辖的东阳支行截至2017年6月末有余额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所发现的。
银监在检查中发现,浙商银行的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是两种情况,一种是贷款资金转入第三方存管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如2017年1月18日至7月31日之间,借款人陈某某从账户支用款项43笔金额243万元通过银证转账转入第三方存管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其中贷款资金15笔金额58万元。
2016年10月10日,浙商银行义乌分行向借款人何某发放浙信贷30万元,该笔贷款最后转入国信证券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
第三笔是东阳支行客户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将30万元贷款中的9.84万元转入其在方正证券的第三方存管账户用于购买股票。
第二种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情况是,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并违规流入股市。2016年6月21日,东阳支行向借款人金某某发放贷款500万元,金某某于当日就全额转账到另一人的账户,然后当日即取现470万元转至第三人的账户,然后开出收款人为金某某、金额为468万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后于6月22日转入金某某在银行的账户,当天又通过银证转账将其中370万元转入金某某第三方存管账户,并于当天全额购买“力帆股份、苏州固得和国信证券”等3只股票。
根据通报统计,违规流入股市的信贷资金共计467.84万元。
此外,银监在检查中还发现浙商银行东阳支行存在贷款“三查”制度执行弱化,支付管理不合规、资金回流或被挪用,信用卡违规套现等问题。
2017年12月26日,金华银监分局向浙商银行义乌分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20万元。并责令对上述业务直接经办客户经理、直接管理人给予纪律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内部规定问责。2018年1月12日,金华银监分局正式下发了对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的监管意见。
记者也了解到,浙商银行义乌分行在向金华银监分局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中表示,对于违规流入股市的几笔贷款已经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