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今天上午,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据悉,检方指控的王益受贿1190万余元金额,全部被法院认定。
知情人士介绍说,王益在法庭上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不过,王益受贿金额较大,其在受审时认罪态度良好,法院量刑时对此有所考虑。
与王益相比,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受贿62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受贿390余万元、贪污308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受贿近696万余元,被判处死缓。因此,受贿金额比上诉三贪官均高出不少的王益,或可接受被判死缓的结果。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朝阳钢渣)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王磊(王益胞弟)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元左右。香港商人、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元。此外,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磊(非王益弟弟)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并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王磊处分得30万元。J161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