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放心消费 » 维权经验 >> 正文

维权经验

3·15打假论坛:依法购假索赔不是敲诈勒索
江苏消费网 (2015-12-1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记者 任震宇

  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联合21CN聚投诉平台等机构在北京召开第二届3·15打假论坛。会上,多位法律界人士就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条件、民间打假情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5部法律写入惩罚性赔偿

  对欺诈行为可提起惩罚性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广为人知的条款。

  “惩罚性赔偿原先是英美法系用得较多,在大陆法系中是没有的。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一次重大突破,也开创了历史。”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何山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1993年颁布的《消法》首度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提起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自此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律也开始采用这一条款。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二部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当时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2015年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则将赔偿额度改为“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同样于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同年修订颁布的《商标法》则将惩罚性赔偿从消费领域拓展到商事领域,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013年修订通过的新《消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力度,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时还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至此,我国已有5部法律写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对此,何山表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大作用就是激励公民和欺诈行为、不法侵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它其实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提高维权的收益,让公民有动力去维权,或者主动发现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并予以揭发,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不法经营者。

  5种情形可索10倍赔偿

  新《食品安全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的人身损失也纳入惩罚性赔偿;并设立了1000元的最低赔偿额,但也同时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制售不安全食品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那么何为“不安全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认为,以下3类食品可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一是有毒有害食品,即食用后可能致人疾病或健康状况下降的食品;二是特殊食品不符合特定人群对食品质量的需求,影响身体发育或者体能的恢复的;譬如,用普通面粉冒充婴幼儿乳粉,虽然普通面粉无毒无害,但缺乏必要的营养成分,对于婴幼儿这一特定群体的成长发育则具有危害性,故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三是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这类食品经检验有的合格有的不合格,但由于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合格部分的食品也应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那么,什么食品可依法推定为不安全食品呢?张进先指出,大致可以分成以下5种情况。

  一是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等情形。未经政府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食品,其质量难以保障。尽管这种食品有时检验合格,但因其生产经营的非法性和不安全食品隐患的存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故应将其制售的食品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其次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尽管刚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一定有毒有害,但其存在不安全隐患,为维护食品安全,应将过期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再次是“三无”食品(即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制售“三无”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三无”食品可能有的安全有的不安全,但因其存在超过保质期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食用的可能,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故应将这类食品推定为不安全食品。

  还有就是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除食药同源的物质外,食物与药物具有不同性质,一经非法添加就会改变食品性质,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故应将这类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最后是走私进口的食品。走私进口的食品逃避国家检疫检验和关税,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即使经检验合格,也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购假索赔不宜追究刑责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消费者购假索赔被以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刑拘的事件。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何山就此表示,要划清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我们提倡消费者理性索赔,按法律规定的数额索赔。消费者天价索赔会导致维权过当,但不管其索要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都不宜用刑事手段对待购假索赔的消费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范武认为,对于维权过当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有几个分辨要点:一是要看是否存在消费争议,以及维权人是否为消费者本人;二是要看维权人是否存在编造事实的行为;三是要看维权人的维权行为是否对经营者构成实质性的胁迫。值得注意的是,维权人因经营者不履行赔偿义务,表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找媒体曝光,这虽然也是对经营者施加压力,但不应算是实质性的胁迫,关键是看其施加压力的方法本身是否是合法的。再有,就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维权者权益的侵害,如果确实存在消费争议,维权者又是消费者本人,经营者的行为又构成侵权或可能构成侵权,消费者就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消费者也存在不理智的行为,如天价索赔,可以批评教育,但不适合以敲诈勒索为由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是维权人虚构事实,或者利用他人的消费争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经营者使用胁迫的手段,才可以算涉嫌敲诈勒索。”王范武说。

  ●链接

  不合格食品并非都是不安全食品

  张进先分析指出,认定不安全食品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不安全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但不合格食品并非都是不安全食品,因为严于强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也经常被列入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即使食品未达到推荐性标准,但是达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就不能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二是正确处理不同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如果经鉴定证明食品达到了食品安全标准,但尚未达到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正确区分不安全食品与安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缺陷。如果食品本身是安全的,只是标签、说明书不完整;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三无”食品、在标签上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任震宇)

编辑:朱成林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