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射阳县消费者顾爱红向消协投诉,称在县城某超市射阳店以13.8元购买一袋玉兔牌咸肉,购回后即拆封让孩子食用,孩子觉得恶心。经消费者仔细查看后发现咸肉已过保质期,与超市协商赔偿损失,但是超市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无奈投诉至消费者协会。
射阳县消协受理投诉后即进行了调查,该超市销售的玉兔牌咸肉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1月24日,保质期为3个月,应于2010年2月23日到期,消费者购买时已是3月15日,确已过了食品保质期。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超市对此无异议。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异议,消费者提出赔偿1500元,而超市应按购货款10倍赔偿即138元,导致调解陷入僵局。后经消协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投诉方赔偿投诉方货款总值的10倍138元;二、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交通、小孩检查费等362元;三、超市赠送投诉方超市购物卡200元,使该起投诉得以圆满解决。(黄长河 王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