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陈玉清 记者王照重)日前,山东省冠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汽车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相应赔偿。
2007年11月7日,冠县冠城镇消费者张先生等8人与某车辆销售公司订立购车合同,购买8辆某品牌重汽牵引车,每辆车价款18万元,预交车款40万元。2007年12月,该车辆销售公司将8辆重汽牵引车交付消费者。经查看,张先生等人发现所交付的8辆车存在车辆铭牌所标发动机型号、功率与发动机机身实际不符等21处疑点,怀疑这8辆车是假冒车或翻新车,遂投诉至冠县消协。
受理投诉后,冠县消协展开调查,证实张先生等人投诉的情况属实。该车辆销售公司也认可该车系不合格车辆。经消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车辆销售公司退回张先生等人车辆预付款40万元,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