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交易越来越普遍和流行的时代,没有规矩,网络交易怎能成方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消法》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春风已经吹到生活的每个角落,当然不会忽略日益壮大的网络交易领域。
网店不得隐身
南京市民
一直以来,网店都给人一种神秘的印象。看不见具体门店、摸不到具体商品、指望不着具体售后服务。消费者在网店购物时,多少需要些勇气下单付款。网店实名,告知消费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等等都会让消费者更明白更放心地购物,也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办法》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信息不得泄漏且发商业信息需经过同意
网络社会以海量信息为基本元素,在电子商务对信息数据的利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数据。个人信息被收集后用于数据二次开发、相互买卖、被买卖后的个人信息被用来推送商业营销广告,这一切都给消费者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办法》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在虚拟空间进行交易,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办法》与新《消法》在经营者必须告知消费者其真实信息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这样的规定让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不再被动。不仅如此,网络经营者必须对在交易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滥发商业信息给消费者。(刘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