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12月29日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适度放宽业务范围,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
据了解,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8年发布。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该《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番时隔14年的修订作出调整较大,将坚持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为基本理念,立足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突出差异化特色功能定位,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为了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与现行文件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明确汽车金融公司的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