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女士在周庄镇园区一超市购买散称蛋糕若干,带回家给小孩食用后,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刘女士仔细查看后发现,蛋糕底部有异物及啮齿动物啃食痕迹。刘女士多次与超市沟通无果,遂拨打12315平台投诉寻求帮助。接报后,工作人员立即赶赴超市进行核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超市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1000元。
在投诉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经营者有效提供了证照及溯源票证,涉案食品均在质保期内,经营者也提出了该食品异物是在包装袋未破损的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理应由生产厂商承担赔偿的要求,将责任推给生产厂商。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经营者经过工作人员的法律宣教后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协商,最终达成和解。经营者也向生产商提供相关资料进入追偿索赔程序。( 诸伟新消费维权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