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江苏消费 >> 正文

江苏消费

江苏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度降3.1分
江苏消费网 (2019-05-05) 来源:现代快报
阅读: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4 月 30 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贯彻为贯彻落实《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 10% "的要求,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江苏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3.1 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同时通知明确,继续大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据了解,自去年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工作以来,转供电主体乱加价行为有所遏制,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已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但部分转供电加价仍然偏高,全省转供电价格相差悬殊,承受高电费的终端用户反响强烈。

  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通知明确,江苏转供电主体自 5 月 1 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 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 10% 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 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另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编辑:张宜贺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