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桑雪骐
登录一个新的网站或者APP,首先要注册一个新的账号。但是,你想过没有,你的头像和昵称会也出现在一个你从来没有注册过的APP上,还会被推荐给他人?前不久,河南商丘的窦先生分别将抖音APP和多闪APP的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查裁定,多闪APP立即停止使用窦先生的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将窦先生的个人信息推荐给其他用户。
有人说曾在别处“看见你”
起诉状披露,今年2月,窦先生的多位好友均向其表示,在多闪APP“你可能认识”推荐列表中发现窦先生的微信头像和昵称,并询问窦先生是否也注册了多闪APP。窦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注册使用多闪APP,甚至从未下载过。对于多闪APP如何获取自己的好友关系链、微信头像和昵称等个人信息,并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广来牟利,窦先生也充满疑惑。
2019年1月15日,多闪在北京正式发布。其以短视频+社交为基础,其中主要功能为“随拍”,用户拍下的视频在72小时内可以被别人看到,而72小时后则转换为个人相册。
记者在其发布时曾下载过该APP,并以抖音账号注册登录过。日前,记者再次打开APP,页面提醒记者的登录已经过期,并询问是否以抖音账号授权登录?记者同意后,页面又提醒抖音短视频授权登录后,应用将获得“同步你的会话和历史消息”“获得你的公开信息(头像、昵称等)”“访问你的好友关系”三项权限。记者点击了“授权并登录”按钮后,页面出现了一系列“你可能认识的人”,第一个就是记者的同事。“你上过多闪吗?”记者微信问她。“多闪?什么是多闪?我没听说过啊。”同事回复。由于多闪正式发布时间才两个多月,还有很多人根本没有听说过。但记者发现,长长一串“你可能认识的人”的名单,大多是记者微信上的好友。他们的头像和昵称都是因为记者的授权而出现在了自己可能完全不了解的APP页面上。
窦先生表示,此前他仅通过微信账号登录过抖音APP。窦先生认为是抖音APP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好友关系链、微信头像和昵称等个人信息,违法泄露给多闪APP使用。
抖音在隐私政策中明确提到,“我们不会向第三方共享、提供、转让或者从第三方获取你的个人信息,除非经过你的同意。”而且抖音APP和多闪APP分别属于不同的运营主体。
窦先生认为,抖音APP和多闪APP收集、泄露、使用和保存自己的好友关系及微信头像、昵称等个人信息,并且用于商业推广牟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两款APP的运营主体。
法院裁定多闪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人个人信息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为了避免自己的好友关系、微信头像和昵称等个人信息继续被滥用,窦先生向法院申请了禁令,请求:1.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多闪APP中使用申请人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2.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多闪APP中将申请人推荐给其他用户的行为。同时,窦先生还将自己的小汽车作为担保。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禁令是当涉案情形具有紧迫性、危害性特点,法院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依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但禁令不是最终结果,任何一方对禁令不服都可申请复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窦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裁定多闪APP的运营主体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多闪APP中使用窦先生微信头像、昵称,同时立即停止在多闪APP中将窦先生推荐给其他用户。据悉,这是国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第一个禁令。
疑似被抖音APP获取微信好友关系链的情形并非孤例。早在2018年,微博、知乎和虎扑等社区就有不少用户反映了同样的情况:用微信授权登录抖音后,被推荐了大量微信好友。2019年1月22日,微信停止抖音APP使用微信进行登录。
然而,在未注册多闪APP时,用户的好友关系、微信头像和昵称出现在好友注册的多闪APP上还属最新情形。在多闪的消息页面,有一则3月19日推送的消息称“根据腾讯公司强烈要求,您在微信/QQ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头像、昵称的权益属于腾讯公司,如果您多闪的头像昵称与微信/QQ一致,需要修改在多闪或微信/QQ上的头像昵称。”
另据媒体报道,3月7日,一在校法学博士以抖音APP和多闪APP侵犯隐私为由,分别起诉抖音APP和多闪APP的运营主体。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个人信息所有权到底该归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现在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收集、整理、处理相关数据信息的主体,例如在微博诉脉脉案件中的前者,对于相关的数据信息享有合法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第三方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抓取、使用此类主体所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属于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性质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邱宝昌表示,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大数据应用的冲突与协调,是摆在个人、企业及监管机构各方面前的重大课题。于201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将公民的个人信息上升到权利的高度进行保护,此举在大数据背景下意义重大。因此,让大数据为用户提供便利,让企业获得合法收益、合理分享利益,必须以尊重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合理保护个人信息为前提。他认为,微信账号的头像、昵称、好友关系、绑定的手机号、银行卡、朋友圈等内容,特别是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与银行卡等信息,可以精准识别用户,企业在获取并利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依据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用户本人的同意,获得相应的授权。
至于个人信息的权属,邱宝昌表示,目前业界对此有不同的解读。《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这说明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但是,个人信息又掌握在互联网企业手中,因此,个人信息的权属往往通过格式条款来进行分割,但是这种分割是否有效还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