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丹 杨光 记者游婕)因在普通旅客列车K1301上遭遇二手烟,李女士将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6月25日下午,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哈尔滨铁路局30天内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李女士诉称,2017年6月9日,她从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多名乘客在列车上吸烟,均无人劝阻。自己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身心受损。李女士要求哈尔滨铁路局赔偿购票款 102.5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并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哈尔滨铁路局在列车设立吸烟区等行为,违反承运人义务,需承担相关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哈尔滨铁路局在判决生效30天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考虑到拆除的具体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害,允许采取变通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同时驳回了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权利容易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此外,被告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