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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整治不良APP不能止于下架处理
江苏消费网 (2018-06-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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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把相关责任落实清楚、处理到位,别再搞“罚酒三杯”式的下架处理,才能真正起到遏制不良APP的作用。

  ■鞠实

  工信部6月13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检测发现问题的应用软件名单,共计21个应用商店中的46款APP涉及其中,被责令下架。此次下架的46款不良应用包括 “今日头条新闻”“QQ同步管理助手”“神庙逃亡”“安卓优化大师”等。(据6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又一批不良APP被发现和责令下架,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再一次及时保护。但是,就现实等各种因素看,对这样的不良APP,绝不能仅仅是提醒、告知消费者,然后下架了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网络安全法》则明确,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也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显然,此次发现的一些不良APP强行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已经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架相关APP是必须的,甚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更严厉的经济乃至刑事处罚。

  对此,还需要思考的是,相关运营商对此该负怎样的责任?相关的监管程序是不是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把相关责任落实清楚、处理到位,别再搞“罚酒三杯”式的下架处理,才能真正起到遏制不良APP的作用。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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