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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一起车险理赔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江苏消费网 (2018-02-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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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云东

  车主李某的户籍地为天津市B区,因长期在河北省L市工作,故在L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等险种。保险单载明的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长期在河北L市使用”。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在天津市B区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4S店拆验估算,被保险车辆损失额为9.8万元,施救费1100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对于李某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应由侵权方张某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4S店做出的预估清单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为此,仲裁庭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了公估,确定车损金额为7.38万元。李某支付公估拆验费8000元。双方对《公估报告书》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又提出了“拆验费不属于赔付范围”“没有修车发票不能赔付”“二次施救费(拖车费)不应当赔付”等拒赔理由,还以“被保险车辆未在约定区域内行驶”为由主张增加免赔率10%。

  在保险人的各种拒赔理由中,一些看似有道理、实则不合法的“理由”,则需要问一问究竟了。

  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无责任的,是否可以拒赔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才“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所谓的“零责任,零赔付”的免责条款宣布无效。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环节、节省成本,动员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索赔也不是不行,但必须要诚心诚意地与投保人进行沟通,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而不能把这个包袱甩给被保险人,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没有修车发票能不能拒绝支付保险金

  很多人,包括一些专业人士都认为,被保险人不提交修车发票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支付保险金。理论依据是:假如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没有全部用于修车,必然会产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对此需要做一些分析:

  首先,保险金是什么?是“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金额。保险赔付的实质是将“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换算成货币进行填补。《保险法》、保险合同规定的都是赔偿“保险金”,而不是“修车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自己获赔的保险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不享有支配保险金的权利。车是修还是不修,什么时候修,修到什么程度,完全是投保人自己的权利。

  其次,什么是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本案由保险公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公估报告书一经仲裁庭审查确认,就是被保险人取得赔偿的“合法根据”,不存在不当得利。而且双方对公估报告没有异议,就不再需凭修车发票支付保险金了。

  不难看出,所谓“没有修车发票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车辆未在约定的使用区域内行驶可以免赔吗

  使用区域和行驶区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行驶区域是对投保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投保人明示同意了该特别约定,那么超出该区域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依约定增加相应的免赔率。而“使用区域”则是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状态的客观性叙述。多数保险合同中特别标示了使用区域,目的只是为了规避“不得异地揽保”的行业规约,但不能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

  本案中,保险公司故意混淆“使用区域”和“行驶区域”的概念,将“保险车辆长期在某地使用”的客观叙述,偷换为“行驶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再以李某“未在规定的区域内行驶”为由主张增加免赔率10%,无法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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