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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老山蜂蜜赠杯“傍名牌” 法院判商家构成欺诈
江苏消费网 (2017-12-1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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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购买“老山洋槐蜜”的蜂蜜后偶然发现,附赠陶瓷水杯标注的“老山®”字样并未获得商标注册,遂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认定欺诈并赔偿。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赠品陶瓷水杯标注“老山®”

  2016年12月27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南京中南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金润发)购买了一盒老山营养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老山公司)生产的老山槐蜜礼盒,价值79元。开了礼盒包装后,王先生发现盒内有一个陶瓷杯,杯子底部标注有“生产商:淄博悦丰陶瓷有限公司”、“南京贵格工贸有限公司监制”等内容,而底部的“老山®”字样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且他发现瓷杯并未标贴合格证。


 

消费者所购的老山洋槐蜜和赠杯

 

  经上网查询,王先生才知晓“老山®”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0类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并没有在饮水瓷杯类别中注册。拿着这个既无合格证也没有通过商标注册而标注“老山®”的陶瓷水杯,王先生向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随后,王先生还就此事将金润发告上了法庭。

 

  工商处罚老山公司2.7万元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就展开了调查。经查,“老山”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1514203,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用王浆(非医用)、蜂蜜、食用蜂胶、非医用蜂浆,没有注册饮水瓷杯类别。另外在饮水瓷杯类别中也没有“老山”注册商标。

  但是,老山公司生产经营的两款老山牌洋槐蜂蜜礼盒(规格500克*2瓶/盒)中附赠的瓷杯都印有“老山®”注册商标标记,而这两款礼盒中的瓷杯均是老山公司委托其他经营者按照其要求生产、印制“老山®”的。据调查,该瓷杯有蓝色68700只,白色33000只,共计101700只。

  在调查的过程中,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分别接到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同一违法事实的不同举报,遂将案件合并处理。

  2017年2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商标法》“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南京老山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7018元。

 

  商家未尽查验义务被判欺诈

  2017年8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就老山蜂蜜赠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责任纠纷进行立案,后以小额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上,金润发辩称,涉案水杯属于赠品,其出售的是蜂蜜而不是水杯。在水杯上标印商标是广告行为,是为了让消费者在饮用完蜂蜜后能看到饮水杯,起到广告作用。而且杯子上标注的“老山®”是南京老山公司自己的商标,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商标权。

  经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金润发所销售礼盒内的水杯虽然是赠品,但是也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中“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以该水杯是无合格证明产品。同时,赠品水杯还存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金润发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故认定其向王先生出售礼盒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王先生79元货款,并赔偿500元

 

  今年11月28日,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金润发退还消费者王先生79元货款,依照《消法》之规定“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赔偿消费者500元,且承担案件诉讼费。

  截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但据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尚未收到商家退款及赔偿。(孙婉婉 苏维)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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