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东成 记者吴采平)自己手中的银行卡被人盗刷了34.6万余元,报警后该款仍被犯罪分子提走。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定银行应负全责,一审判决银行向潘先生赔偿本金及利息34.8万余元。
2015年12月23日凌晨,武汉消费者潘先生在睡梦中被手机短信声吵醒。他拿起手机一看吓了一跳,其活期储蓄卡消费支出了34.6万余元,卡内余额仅523.24元。他当即打电话向银行客服反映,对方回复此笔巨额消费是在澳门发生的。紧接着,他向110报警。凌晨2时52分,他到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9时许,潘先生随民警到发卡银行要求对涉案账户采取保护措施。但此后,该笔34.6万余元的资金仍被人盗取。
被盗刷事件发生后,潘先生多次与银行沟通未果。潘先生遂将银行起诉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被告银行错失了3次止损的最佳时机,导致潘先生的损失,构成明显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潘先生持有的涉案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信息系其本人泄露,应认定消费者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制作伪卡刷卡消费,说明银行提供的介质存在安全隐患。涉案银行卡为磁条卡,是上世纪50年代的技术产品,现已公认其安全可靠性低,应予淘汰。银行具备充分的技术条件为潘先生替换更加安全的银行卡却未更换,也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日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消费者潘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348426.85元。
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