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消费者潘先生在睡梦中,突然接到短信提醒,自己手中的银行卡被人在澳门盗刷了34.6万余元。潘先生当即报警,并与民警在当天上午赶到银行。但此后,该款仍被犯罪分子在澳门提走,潘先生提起诉讼状告该银行。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定银行应负全责,一审判决银行向潘先生赔偿本金及利息34.8万余元。据介绍,银行卡被盗刷判银行全赔案例比较少见。
2015年12月23日凌晨,武汉消费者潘先生在睡梦中被手机短信声吵醒。他拿起手机一看吓了一大跳,其活期储蓄卡消费支出了34.6万余元,卡内余额仅523.24元。他当即打电话向银行客服反映,对方回复此笔巨额消费是在澳门发生的。紧接着,他向110报警。凌晨2时52分,他到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9时许,潘先生随民警到发卡银行要求对涉案账户采取保护措施。但此后,该笔34.6万余元的资金仍被人盗取。
被盗刷事件发生后,潘先生多次与银行沟通未果。潘先生遂将银行起诉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今年2月15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银行方代理人辩称,潘先生银行卡使用不当及密码泄露。另外,钱被盗刷后,潘先生未申请挂失。银行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庭审查明,潘先生的银行卡内资金系在澳门被他人非法支付,从交易发生到卡内资金流转至交易相对方,存在24至48小时的时间区间,在该时间差内紧急止付,该笔资金是不会到达交易方账户的。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银行错失了三次止损的最佳时机,导致潘先生的损失。首先,在发现卡内资金异动时,潘先生在第一时间向被告客服中心反映,要求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损失,但被告客服中心仅作登记处理,未对卡内资金紧急止付;其次,公安机关以盗窃案受理立案后,于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前往被告处调查了解情况,银行仍未马上止付;其三,涉案资金系在澳门盗刷,根据发卡银行的资金管理流程,该笔交易需经发卡行清算后,卡内资金方能到达交易对方的账户,但银行在客服中心已将相关情况登记并转交后台进行紧急处理的情形下,依然对资金进行了清算处理,导致卡内资金转出。在长达24至48小时的时间区间内,被告在前述三个环节有充足时间和便利条件即时止损,却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明显违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潘先生持有的涉案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信息系其本人泄露。应认定消费者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制作伪卡刷卡消费,说明银行提供的介质存在安全隐患,涉案银行卡为磁条卡,系上世纪50年代的技术产品,现已公认其安全可靠性低,应予淘汰。银行具备充分的技术条件为潘先生替换更加安全的银行卡却未更换,也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日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消费者潘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34842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