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南京地区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并发布了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网约车案、网购金箔酒案等新类型的案件备受关注。
据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栗娟表示,2016年全市法院新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370件,其中主要包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和各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涉诉商品类型越来越多样化,食品与日杂货用品占70%以上;涉诉被告也多集中于大型超市、卖场,如南京欧尚超市、迪卡侬(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南京悦家超市、锦江麦德龙公司、苏果超市、北京华联超市等;而消费者主张赔偿的主要理由则是销售商品标识不规范。
“网约车作为新事物引发新的纠纷案件,”在介绍南京地区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新动向时,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羊震表示,“2016年南京网络约车引发的纠纷案件有7起。其中程某诉张某、人保南京分公司网络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尤为典型”。
2015年3月,张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该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2015年7月28日,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遂根据订单驾驶该车搭载网约车乘客,行驶过程中遇原告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致程某构成伤残、车辆损坏,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依法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因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而随着网购的火爆,2016年南京市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明显上升。羊震法官介绍,原来消费者起诉的理由是单一的标识欺诈,现在向宣传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等多元理由转变。在中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淘宝金箔酒案就是网购纠纷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
2016年2月,徐某在被告何某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6瓶名为“台湾玉山金 黄金高粱酒40度700ml特产清香型 纯粮白酒 特价包邮”的玉山高粱酒,共计1870元,玉山高粱酒的瓶身标签写明主要原料为:高粱酒、小麦、米糧、金。徐某以该产品中违法添加了“金”,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货款十倍赔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金箔不是酒类食品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被告销售的黄金高粱酒中含有“金”的成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判决何某返还原告货款1870元,并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金18700元。
对于消费者在网购中如何维权的问题,羊震法官表示,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举证上往往面临困难,一般而言,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和提供以下证据:发票、网上订单信息、打款记录、商品页面信息、商品实物、消费者与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包括消费者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反馈等证据。对于聊天记录、网上的商品信息等电子数据,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孙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