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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漂流被冲下水致伤残9级 漂流公司和旅行社共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6-07-23) 来源:中国江苏网-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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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23日讯 公司组织去安徽宏村二日游,其中一项是漂流,没想到皮筏冲入大落差流水时,员工张颖(化名)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漂流公司、旅行社都不认为自己有错,张颖无奈将他们告上法院索赔。近日,鼓楼法院一审判决,漂流公司赔偿15万余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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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张玉洁通讯员李自庆

  玩漂流被冲下水女子伤残九级

  张颖在南京一家贸易公司工作,2014年7月,公司组织员工去宏村、南屏、夹溪河二日游,并委托一家旅行社安排。7月17日下午2点左右玩漂流项目,大家乘坐皮筏下到水中。

  然而在漂流过程中,张颖乘坐的皮筏在途经一处急水流大落差处时,因坐姿不正确,一下子被卷入急流中。被人救起后,她整个身体都无法动弹。

  同事们和经营漂流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漂流公司”)工作人员将她送到当地医院治疗,随后她又由120送到常州的医院住院。经诊断,她腰部骨折,一系列的治疗到去年底才结束。为此,她花了7万多医疗费。在此期间,漂流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共9.7万元。在接受二次手术后,张颖做了伤情鉴定。鉴定机构确定她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并明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张颖根据鉴定结论,分别找到旅行社和漂流公司协商赔偿一事,但两家单位都否认自己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前不久,她将漂流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万余元。

  庭审中,旅行社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他们表示,张颖的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张颖等员工购买了漂流门票,张颖等人是与漂流公司形成景区游览合同关系。而漂流公司则辩称,旅行社收取了旅游服务费,之后应该负责游客的安保义务。漂流公司作为漂流服务的提供方,有合法资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漂流公司和旅行社都应担责

  鼓楼法院通过审理了解到,漂流公司在景区多处设置告示牌,写明安全告知和注意事项,在张颖受伤后,漂流公司履行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但法院认为,就漂流项目来说,在游客登上皮筏前,还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操作注意事项,包括坐姿等。而漂流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做到了这一点,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认为,张颖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漂流这种需要掌握一定安全注意事项的项目,应事先充分了解,因此,她对自己所遇到的意外,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漂流公司对张颖的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颖承担40%的责任。至于旅行社,应对漂流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法院逐项核算,确认张颖的损失为25.24万元。据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颖应获赔15万余元,而旅行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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