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路分局接到消费者柏先生举报,反映其在网上商城某公司购买了一盒枸杞,价格89元。拖延很多天才收到货物,而且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于是向该公司索赔,但对方一再拖延,迟迟没有满意答复。于是,他向南京市食药监局投诉。
华侨路分局接到批转投诉后,随即安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但令执法人员奇怪的是,查遍该公司库存的枸杞产品,无论单品产品还是礼盒包装都标明了生产日期,并无违规之处。在进一步询问中得知,该公司销售经理说出了其中原委。柏先生购买产品时,该公司单盒包装的枸杞正好断货,销售人员为了及时发货,就从两盒装的礼盒中拿了一小盒发货,礼盒外包装标明了生产日期的,但小盒并未标生产日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的误会。对此,华侨路分局执法人员告知公司负责人,其拆单零售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理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消费者赔偿。
经调解,该公司同意为柏先生更换一盒标注规范的同样产品,并追加赔偿10盒。双方在华侨路分局签订了调解协议,柏先生的投诉得到圆满解决。(刘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