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商品假冒伪劣、广告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维权面临严峻形势。自2015年10月以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共受理了25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例一:
2015年7月,焦女士网购了5盒某品牌的护肤套装,总金额597元,但是焦女士使用后发现皮肤不仅毫无好转,甚至出现轻微过敏现象。于是,焦女士将该化妆品公司起诉到了昆山法院,并诉称该化妆品公司的广告中宣传该款产品有防晒、祛斑、增白等功能,但在查询相关信息后便可发现,广告宣传中的这些功能是特殊化妆品才具有,该宣传字样必须通过国妆特字的批号才能使用。但是,在该护肤品只有普通化妆品的卫妆准字,因此认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焦女士请求退还购物款,并要求该化妆品公司承担十倍赔偿金597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等。经法院调解,焦女士顺利退货,化妆品公司赔偿4000元。
案例二:
2016年1月,韩先生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四台某品牌手机,总价为5200元。在使用过程中,韩先生发现该品牌手机有信号不稳定、通话不清晰以及手机发烫的情况。韩先生怀疑手机质量有问题。于是,他登录国家进网设备许可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该产品与备案中心的备案信息严重不符。
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后,韩先生得知冒用进网许可证的手机是禁止在国内销售的。故韩先生一纸诉状将某电子器材公司和电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该公司赔偿156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电子器材公司自知产品有质量问题,同意退货并赔偿,双方在庭审后达成调解协议,韩先生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据统计发现,消费者网络购物的维权,多与上述两起案件类似。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发现网购的产品存在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不仅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益,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益。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时,消费者也可向第三方销售平台主张权利。在维权过程中,除了退货,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如食品的十倍赔偿等。(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