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信用卡收费一直是持卡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全额罚息、天价滞纳金被质疑为暴利条款。近日,一份否决银行信用卡滞纳金诉求的法院判决书,受到广泛关注。那么,普遍存在于“卡奴”中的滞纳金,是否该收?
行业惯例首被否决
2013年9月4日,成都沙女士申请了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去年6月8日,共欠款约375079.3元(含本金33.96万元及利息、滞纳金约3.5万余元)。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请求法院判令沙女士归还这笔欠款,并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万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万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沙女士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同意,但请求能够对滞纳金予以减免。
对此,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银行的第一条请求,部分支持第二条,但计息方式非日利率万分之五,而是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同时,法院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单方规定不能违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发现“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滞纳金”是多数银行的惯例。值得注意的是,滞纳金收取的前提“本金”,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即,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会累计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
记者了解到,收费标准则来自央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不过,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仅滞纳金,每年已经达到60%。不到半年,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累计两年,年利率将达到122.37%。法院认为,信用卡本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滞纳金月息5%,年息高达60%,已经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红线。
根据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如果机械理解央行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合情合理而且符合双方合约规定(在合约中,被告已经表示对格式条款已经充分阅读、理解,故该合约虽为格式条款,产生约束力)。但是,法律条文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要进行系统的理解和解读。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该规定是否是没有前提和范围的适用,据此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合理。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判决书如此写道。
天价滞纳金遭质疑
对于信用卡滞纳金,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信用卡业务尤其是透支贷款业务与一般贷款业务存在巨大差别,银行在这个业务中也存在更大和更广泛的风险,所以,通过极具惩罚性的条款约束信用卡持卡人也属正当。
银率网信用卡组分析师华明认为,信用卡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为了防止信用消费的款账风险。
不过,法院判决书认为,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商业风险本是正常,市场主体规制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当遵循法律准则;第二,当中国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的业务之时,商业银行是否评估过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如果这种风险没有被提前评估,那么,商业银行自身理解的信用卡业务的规则可能被法律所否定也是理所当然;第三,现行社会信用及法律体系已经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了较高保护。首先,信用卡透支超期不还,银行可直接申请记入借款人征信记录,而一般债权人不通过司法程序根本无法以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再次,信用卡恶意透支还有刑法专门保护。征信体系已经赋予银行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救济手段;法律也对信用卡现金透支业务进行了刑法上的特别保护。
判决书指出,滞纳金具有极强的惩罚性,意味着银行将从持卡人违约中获利。“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应否撤销引发争议
对于这个判决,原告代理律师称不方便接受采访。原告中行成都高新区支行内部人士表示,这个案子金额不大,法院的判决才是引起关注的焦点,银行不会在这个案件上再花费精力。而高新区法院人士也对记者说,这仅仅是个个案,法院不方便就此再发表意见。
尽管各方均对此很低调,但该案还是引发了社会热议。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峰律师认为银行收取滞纳金是违法的,“最起码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么高的滞纳金突破了现在的法律框架,跟宪法里面最基本的原则也是相违背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则表示,目前情况下,银行收取滞纳金并无不妥,如果滞纳金收得过高,未来可以考虑为滞纳金设定上限,超过上限就不用收滞纳金了。业内专家提醒说,中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不是实行判例法,此次滞纳金的法院判决只是个例,很难在其他判决案例中适用和推广。另一方面,征收滞纳金所依据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有效,修改滞纳金条款还有待时日。所以,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持卡人还是及时还清账单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