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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网店商品标签有错赔1.7万 网购平台不担责
江苏消费网 (2015-12-22)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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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广州一男子在天猫网上购买了小香菇后质疑产品标签造假,最终卖家退了1770元货款还要赔十倍货款17700元。记者昨日获悉,该案中一同被告的天猫公司则被法院判定无需承担责任。

  买75包小香菇索10倍赔偿

  今年6月22日、28日,住在广州市黄埔区的关先生在一家福建农业公司的天猫网店上先后购买了75包“特级平脚小香菇”,共支付了货款1770元。但关先生发现,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标注不符合卫生部的相关文件规定。

  关先生计算了一下,这些小香菇的实际能量为591.4千焦,远远低于所标的1290千焦,实属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这些小香菇被标注等级为“特级”,但相关标准中并没有“特级”的规定,关先生认为这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

  因此,关先生把天猫公司和这家福建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并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的福建公司辩称,关先生购买讼争产品的行为是职业打假行为,其所销售的产品并未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关注食品本身是否安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而不是食品标签法,并非主要关注食品的标签。

  该公司认为,《食品安全法》关于10倍赔偿规定的前提是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而进行赔偿,有损害才有赔偿。但关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小香菇对其安全造成了损害。

  网络平台称已尽服务义务

  天猫公司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不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仅是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已按法律规定提供销售者的信息及有效的经营地址,不需承担责任。

  天猫公司还辩称,其对入驻商家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进行了审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天猫平台有海量的店铺及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庞大,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无法具备这一能力。

  天猫公司还指出,经与福建公司核实,涉案产品符合食品质量标准,仅是在标识中在营养成分标注中总和计算错误,属于标签错误,并非不安全食品。事后,福建公司已经将涉案产品错误标识更正。

  法院判福建公司要赔10倍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食品的实际能量数值与外包装上标识的能量值明显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关先生要求被告福建公司退还货款1770元并十倍赔偿合法有据。

  但关先生认为食品标识上注明质量等级为“特级”构成欺诈,没有提交相关权威部门对涉案食品进行等级认定的报告,法院不予认定。而天猫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关先生要求天猫公司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

  此外,关先生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天猫公司违反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拒不提供销售者的身份信息,或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后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对其造成了损害,天猫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日前,广州中院对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关先生最终获退款1770元,以及赔偿款17700元。

  知多点

  记者统计了广东地区法院自2014年1月至今公布到裁判文书网上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共有699件食品安全纠纷,其中因网购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共55件,占了不到一成。而相比两年前,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已公开的案件总共只有5件。  新条例将严管网络平台

  据了解,目前针对食品安全的执业打假已经逐步转战到网络,而正在审议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设立了更严格的监管法律制度,增设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

  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着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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