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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购物维权“一赔十”、“一赔三”怎么算?
江苏消费网 (2015-11-18)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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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在保质期里的香肠拆开就是霉变的,恶心到家了。”近日,市民孙先生向本报投诉,他在一家大超市买到了一袋“霉变”的火腿肠。与超市交涉索赔时遇到麻烦。这种烦心事,市民该怎样维权呢?

  保质期内的火腿肠长出“霉斑”

  孙先生介绍,自己在麦德龙无锡锡山商场店花14.9元购买了一袋双汇火腿肠。回家后拆开吃了一根,没吃完的就存在冰箱里了。第二天再想吃时,拆开一根火腿肠顶端的金属帽,发现竟是一片发黑物质,里面还有白色的块状霉变。孙先生很是生气遂向本报投诉,记者随同孙先生找到该超市。孙先生希望超市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他退一赔十,并按“消法”的原则“一赔三”最低赔他500元。但超市方面却表示“我们的惯例没有一赔十的”。

  超市人员表示,火腿肠的霉变可能与封口处打孔不严有关,是漏气导致了火腿的霉变。但也可能与孙先生的储存方式有关。孙先生并不能证明霉变的火腿肠本身是刚开封,还是开封了一段时间的。他们申明,火腿肠的质量问题与超市无关,超市所售火腿肠是在保质期内的,且销售过程中是按照常温要求操作的。火腿肠属预包装食品,超市是不可能对其进行开封感官检查的。后几经交涉,麦德龙方面终于同意按“新消法”最低赔偿标准,赔偿了孙先生500元。他们再与双汇火腿肠的供应商交涉。

  “一赔三”“一赔十”怎么定?

  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孙先生的遭遇中,超市方不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销售商不可能拆开外包装,对每一根火腿肠一一检查。建议消费者遇到这类问题时,最方便的办法是运用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与超市“周旋”,要求超市“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

  该局食品监管科工作人员表示,虽然“一赔十”很诱人,但实际操作中能按照“一赔十”协调的案件并不多。“因为一赔十的金额往往不小,所以商家对消费者的举证要求很高。”像孙先生这种情况,已经霉变的火腿肠是开封的,那严格来讲就不能举证其霉变的具体时间。这种情况下,只有当第3根火腿肠未开封也检验出霉变了,才能证明火腿肠本身质量有问题。

  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遇到标签类问题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要求“一赔十”索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标签应当标明商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如果市民发现超市里售卖的食品标签上应该标明的没有标,就说明超市进货时没有很好地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超市对此就要付相应责任。但在今年10月1日以后,标签问题只要是不影响商品实际质量,对购买没有产生误导的,也不属于“一赔十”范围。 (小麦)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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