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物价、交通、公安三部门日前重新修订了南京市《城市道路、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10公里以内乘用车拖车作业费起步价由200元上调至250元。由交管部门委托清拖时,拖移费由谁负担?办法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从8月1日起执行。 扬子晚报记者 石小磊
变化 1
拖车起步价上调至250元
此次修订一个变化就是,原办法规定乘用车10公里以内的拖车作业费起步价为每次200元,近几年来,随着人工费、社保费等成本的增加,救援企业成本上升较大,本次修订参考周边城市如上海、苏州等的收费标准,将拖车收费调整为250元/辆次。超出起步价后每公里增加5元。要解释的是,乘用车指的是包括驾驶座在内不超过9座的车辆,大型车辆的费用要高于小型乘用车。
变化 2
冲上安全岛的车拖车费更高
此次修订还新增加了利用辅助轮救援的情况。由于车辆撞上安全岛上或其他物体上时,车辆不能进行简单的拖移救援,在不需要动用吊车救援的情况下,需利用辅助轮进行救援,增加拖救成本,而原收费管理办法未明确此项收费。新的办法对需要使用辅助轮进行救援的车辆,拖车作业费可以在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浮30%。
执法部门清拖费用谁负?
要看具体情况
此前物价部门已有明确规定,比如遇到违停车辆被清拖的,清拖去指定停车场后,违停车辆的停车费由执法部门承担。物价部门介绍,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委托拖车时,费用由谁负责的具体情形。
●交通事故清障拖车费由当事人自负
当车辆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自愿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因当事人未委托或无法委托等,但情形必需时,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车辆被扣或违停清拖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行政执法部门因收集证据等需要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相应法律文书的,或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的,由此发生的拖移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并且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也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