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巧艺 记者田珍祥)北京消费者王女士为购买北亚华欣公司的车位支付了40万元价款,并交付了两年管理费,而北亚华欣公司却拒绝为其办理车位所有权证。协商无果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亚华欣公司协助其办理过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7月30日,王女士与北亚华欣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亚华欣公司位于海淀区的7207号商品房。2013年5月28日,她又欲购买北亚华欣公司在同一个小区开发的73号车位,并按照约定,将40万元车位购置款汇入北亚华欣公司的账户。除此之外,王女士又交付了泄水、补水费及其他改造费用共计7600元。
2013年10月20日起,王女士开始向管理公司交固定车位服务费,每月180元,共交付了两年。但北亚华欣公司一直未给其办理车位所有权证,甚至连车位合同也未交给王女士。
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将该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北亚华欣公司立即为其办理73号车位的所有权证,将车位过户至其名下。
北亚华欣公司辩称,公司确实收到了原告支付的款项40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相应合同,对车位价款也没有达成一致。当时其主张的价款应该是70万元,原告是自愿给付其40万元的。而且此后,该公司一直要求原告补交车位款或退款,但原告一直没有履行,不同意为其办理车位产权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北亚华欣公司收取王女士交来的诉争车位车位款40万元,并向王女士出具了收据。后王女士使用诉争车位,并向管理公司凯德晶品公司交纳了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的车位管理费共计4320元。双方对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的问题存在争议,王女士虽主张双方曾签订了书面的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未能提供书面合同,但北亚华欣公司收取了40万元车位价款,且管理公司实际为王女士办理了车位管理手续,并收取了两年的停车管理费。对于以上事实,北亚华欣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北亚华欣公司与王女士之间已完成了诉争车位的交付手续。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支持了王女士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亚华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北亚华欣公司提出,一方面,双方并未对车位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另一方面,对于凯德晶品公司为王女士所办理的车位管理手续,北亚华欣公司认为不能视为自己向王女士交付了车位。事实上,该公司从未向凯德晶品发出任何关于诉争车位向王女士办理车位管理手续的书面通知。也正是因为车位的管理方是凯德晶品公司,因此对于王女士使用车位的情况,北亚华欣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北亚华欣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