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耿记安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市民郝女士的奔驰越野车和他人驾驶的车追尾,郝女士全责。修理严重受损的爱车前,保险公司评估奔驰越野车的车损为11万余元。郝女士不服,报请郑州市专业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车损评估,车损为24万余元。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郝女士的保险索赔陷入僵局。
事故车定损出纠纷
5月12日,郝女士驾驶奔驰越野车追尾撞到任先生驾驶的别克小轿车,致使别克又追尾撞到张先生驾驶的福克斯轿车,造成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郝女士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郝女士的奔驰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郑州市分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均含不计免赔)以及交通强制险,保费达10094.63元。事发后,郝女士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奔驰车、别克车和福克斯车分别被送往修理厂,经保险公司初步评估,奔驰车、别克车和福克斯车的车辆损失分别被定损为116481.10元、52313.90元、5635.54元。别克车、福克斯车分别进行了维修,5.7万多元的维修费由郝女士垫付。
郝女士的奔驰车在维修时却出现了意外。修理厂告诉郝女士,保险公司评估的116481.10元车辆损失价格根本不够维修费用。郝女士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坚持定损结果。
郝女士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由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委托,由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郝女士的车损重新评估。
5月28日,郝女士拿到了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245043元。随后,郝女士开始对自己的爱车进行维修。
为何保险公司的定损评估和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相差如此大呢?郝女士多次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非但不解释,还告诉郝女士,理赔时保险公司只认自己做出的定损评估价格。
车损报告“打架”
6月19日上午,记者与郝女士的丈夫任先生拿着理赔资料,来到位于郑州市太康路的人财保险郑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理赔员详细查看了任先生提交的理赔材料后,礼貌地将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退还给任先生,并告诉任先生,这份评估结论书无用,保险公司理赔时只认由自己的定损员在(保险理赔)系统里做出的定损报告。
记者问,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评估相差的128561.9元由谁承担。郭姓理赔员告诉记者,理赔中心只负责核收资料,之前保险公司定损员评估奔驰车的损失是116481.10元,保险公司已录入系统,理赔时只能按照此数额来赔。
记者致电保险公司定损员宋某。宋某解释说,只要定损员定过损,保险公司就会录入系统,并且严格按照定损员定损的数额来赔偿消费者,其他单位的定损评估保险公司不会认。
6月21日,郑州市高新区一家汽车维修厂的老板陈先生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车损评估和第三方车损评估之所以出现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价格是公司与汽车生产厂家的协议价格,现实中汽车4S店都不会按照这个价格执行;二是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出具的是车辆维修价格,有些汽车配件只是维修不予更换,而第三方出于对消费者行车安全考虑给出的是汽车配件更换的价格,这也导致定损价格相差较大。
陈老板说,他处理过多起保险公司车损评估和第三方车损评估“打架”的理赔纠纷,保险公司都不会按照第三方评估去理赔,消费者最后都是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以第三方的定损评估为准。
单方定损不合理
6月23日,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曹明睿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郝女士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汽车商业和强制保险,郝女士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理当依据郝女士的实际损失赔偿,而不能单方依据保险公司自己做出的车损评估报告来赔偿。郝女士由交警部门委托,由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也会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认定车辆损失。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认为,保险公司车损理赔分为定损和理赔两个阶段,定损是前提和关键。由于利益不同,作为保险利益双方的保险公司和车主在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认定时,经常会出现较大的分歧。目前,保险车辆定损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单方进行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保险公司没有资格为消费者的车损来评估,因为保险公司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对消费者肯定不公平。
记者发稿前,郝女士告诉记者,如果保险公司依然拒绝按照第三方评估的汽车损失来赔偿,她将诉至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件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