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武汉消费者徐先生因自己购买的菜籽油成分未标含量,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诉求获法院支持,法院判令商家10倍赔偿消费者。该案也成为武汉市首例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案例。
今年8月10日和8月12日,消费者徐先生两次到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家乐福超市,购买了“奥星”牌双低纯生冷榨菜籽油(5升装)共10桶,单价98.80元,共计988元。事后,徐先生发现所购菜籽油的产品标签声称“富含油酸、亚油酸,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达90%”,但没有在营养标签上标注“油酸、亚油酸”在产品中的含量,于是徐先生向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徐先生举报的“奥星”牌双低菜籽油,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商家停止销售。因商家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2月12日,徐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家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告上法庭。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应当予以注明。
商家在法庭上辩称,徐先生不属于消费者身份,而是知晓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后大量购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汉阳区法院认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严格审查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遂判决商家赔偿徐先生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9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