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首饰,看到“宝庆尚品”与“宝庆银楼”,搞不清哪个才是真“宝庆”?买中药补品,进了北京同仁堂与中华同仁堂,弄不懂哪家才是正宗“同仁堂”?昨日上午,江苏省高院第七次向社会发布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公布江苏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宝庆、同仁堂等知名商标侵权案入选。
案例1:宝庆银楼和宝庆尚品,谁才是真“宝庆”?
谈起宝庆银楼,南京人绝对不会陌生。在很多市民眼中,“宝庆银楼”这四个字,代表的不仅仅是几件金银首饰,而是文化和历史。在老南京人的记忆中,宝庆银楼总店位于太平南路。随着宝庆银楼尚品城在南京新街口开业,南京出现了冠以“宝庆”的两个商家。到底哪家才是真宝庆呢?消费者一头雾水。“宝庆银楼”与“宝庆尚品”背后的宝庆首饰总公司与宝庆连锁公司也为此闹上了法庭。
原告宝庆首饰总公司诉称:宝庆连锁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中央商场店及中央尚品店、泰州市第一百货商场店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经营,侵犯了宝庆总公司对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宝庆连锁公司在中央商场店及中央尚品店内销售非宝庆银楼产品,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另外,宝庆连锁公司在未经宝庆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宝庆总公司相类似的商品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宝庆首饰总公司请求判令宝庆连锁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在首饰行业报刊和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等。
拥有宝庆尚品店的宝庆连锁公司称,宝庆连锁公司与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1日、2006年10月、2007年10月17日签订的三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宝庆连锁公司享有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涉案商标、字号及服务标识的合法权利。根据上述三份协议,宝庆连锁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在自主经营的场所销售宝庆连锁公司的自主品牌。
宝庆连锁公司认为,该公司所售的宝庆牌商品均是从宝庆银楼配送公司采购,并且对商品的来源都进行了明确的标注,同时,宝庆连锁公司在销售非宝庆银楼饰品的过程中也明确地标注了宝庆银楼连锁的字样,这足以让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来源进行区分,所以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南京中院一审驳回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宝庆总公司不服上诉,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宝庆连锁公司在中央商场店、中央尚品店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但在泰州一百店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江苏省高院判决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泰州一百店使用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三个注册商标的行为,赔偿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案例2:“中华同仁堂”是不是正宗“同仁堂”
“同仁堂”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承载着同仁堂公司在长达三百四十多年的企业历史中所积累的商誉,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其网站上自称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同时称同仁堂公司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实亡”。此外,该公司还在常州市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该店铺内诸多布置突出“同仁堂”,且在多处模仿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
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台湾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误导公众,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同仁堂科技公司抗辩认为,“同仁堂”并非驰名商标,而且其是经同仁堂的传人乐觉心授权使用的,其企业字号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可,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台湾同仁堂科技公司与“同仁堂”这一老字号毫无关系,其在网页上的宣传行为,意在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同时,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中发表的言论,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恶意贬损同仁堂公司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一审判决台湾中华同仁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台湾中华同仁堂科技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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