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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新买电视自燃商家拒担责 举证责任倒置助用户维权
江苏消费网 (2015-04-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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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朱殿立 记者尹训银)彩电品牌繁多,由彩电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频现。近日,山东省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因电视机自燃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00元。

3月3日下午,在东明县的陈先生家中,21英寸电视机突然发生自燃,在邻居的帮助下才把火扑灭,电视后面的墙壁也受损。一怒之下,陈先生找到该电视机专卖店讨说法,专卖店派人查看现场后,称电视机自燃原因不明,不排除是陈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专卖店让陈先生找专门机构鉴定电视自燃原因,然后再协商赔偿事宜。面对专卖店的推脱,陈先生找不出合理的理由辩驳。多次协商不成后,3月11日下午,陈先生投诉到东明县消协。

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获知具体情况后,马上联系该专卖店,并与老板王某一起赶往陈先生家,了解相关情况。在现场,消协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电视机属耐用商品,电视机在购买6个月内发生自燃,应该是产品质量问题,如果商家认为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商家应该拿出证据,专卖店表示无法提供证明。

最终,经过东明县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专卖店同意赔偿陈先生1800元。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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