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重庆讯 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轿车撞到障碍物后失控,导致车上的夫妇俩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将重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院,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承担70%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1万余元。
2012年12月19日凌晨5时,重庆车主刘涛、张丽夫妇俩驾驶轿车,从巴南区石龙镇驶上包茂高速,准备在接龙镇下道。当时路上车辆很少,轿车驶入石龙隧道左侧道时没有减速,保持在120公里/小时,而隧道内限速80公里/小时。
当轿车驶入隧道三分之一时,驾驶员刘涛突然发现路面有一个白色障碍物,但此时已躲避不及,直接辗压过去,轿车失控后冲向隧道右前方的第一应急停车港,又折返撞上隧道壁,刘涛和妻子当场死亡。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调查发现,肇事的障碍物是一个直径超过一米的疑似卫星接收器的圆形物体。至于该物体从何而来、什么时候出现在隧道里,调查并没有给出答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驾驶人刘涛在事故中有超速行驶的过错,而路面障碍物又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性。
张丽的家属认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没有及时排除路面障碍物,是导致车祸发生、车主夫妇俩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5月,张丽家属将重庆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告上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7.7万元。
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为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道理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
驾驶人刘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由于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不能证明造成本次事故的疑似卫星接收器,从哪部机动车遗失,何时遗失,也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及时清除杂物、保持公路良好状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驾驶人刘涛应当承担30%的民事责任,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应当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2014年3月,巴南区法院一审认定刘涛及妻子张丽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8.6万元,判决被告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应当赔偿41万元。
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